一、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 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也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二、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以下证据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1.书面劳动合同; 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4.考勤记录; 5.证人证言; 6.其他证据。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基本概念 1.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2.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者书面约定,由提供劳务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务服务,用工者依约向提供劳务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二)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劳务关系适用《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形式不同。法律要求劳动关系必须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既可以口头约定也可以书面约定。 3.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必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务关系没有特殊要求。 4.承担义务不同。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劳务关系无需承担该义务。 5.隶属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明显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6.工资支付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工资支付条件相对严格一些,工资发放时间比较固定,劳务关系完全由双方协商。 7.纠纷解决方式不同。劳动争议,必须先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才可以诉讼,劳务关系纠纷当事人可以采取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四、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雇佣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佣合同的特点: 1.雇佣关系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雇主为其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 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 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关于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该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应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应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 承揽合同的特点: 1.承揽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 2.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定作人只有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对承揽人的工作情况进行指示、监督和检查。 五、特殊问题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在挂靠关系中,劳动者应当是挂靠方(没有资质的个人或者组织)雇佣的员工,双方形成雇佣合同关系,其与被挂靠的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由于被挂靠方违法出借资质,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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