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提出并非偶然。 很多晚期癌症患者,在生命的最后阶段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因为没有更好的治疗方法,患者的痛苦难以缓解,毫无生存质量的等待死神的降临;还有一些患者,因为各种原因,明明已经大脑死亡,没有了意识,人体处于一种“植物人”状态,却偏偏顽强的生存着,他(她)们没有自我感觉,也没有认知能力,他(她)们的存活纯粹属于人道的救助,给家人和社会造成了沉重的负担,他(她)们虽然没有痛苦,但也没有了任何生存的价值。 基于此,安乐死的提出,也就顺理成章了。 先看一看,什么是安乐死? “安乐死”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 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在中国,安乐死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生命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一经提出,就有了支持和反对两大阵营,而且这两大阵营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1、否定安乐死 认为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对病人实施安乐死实际上是故意杀人,与医生的职责极其不符,尽管许多疾病没有切实有效的治疗措施,但从长远来看仍然是有治疗希望的。 2、肯定安乐死 认为人类从生到死是必然的,病人患上不治之症,是医学科学技术在短时间内无法治愈或缓解的,病人与其痛苦的活着,倒不如选择有尊严的安乐死。 其实上述争论,究竟是要直接禁止还是要推行,最终的焦点还是生命的处置权,也就是自己的生命权可否由自己处置的问题。 对于安乐死的立法,早在1937年,美国的内布拉斯加洲立法机关就讨论过一个安乐死的法案;1996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这是人类首次出现允许安乐死的法律,由于这部法律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该法律在实施一年后即告停止。 2001年,荷兰在世界上首先通过了安乐死的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施安乐死,荷兰也就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随后于2002年,比利时等国家也相继通过了类似的法案,尤其是2014年,比利时通过了“让重症患儿享有安乐死的权利”法案,成为了首个安乐死年龄不受限制的国家。目前,世界上辅助死亡合法化的国家还有卢森堡、瑞士等国。 荷兰的安乐死法案里并没有规定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荷兰籍的公民,也没有规定必须要在荷兰居住多久的人才可以受到这项法律的保护,基于此,根据目前的法案只要是在荷兰,就可以按照荷兰的安乐死法案来执行。 正是因为这一点,一些国家的医生和病人,特别是来自欧洲地区、美国及加拿大的患者,考虑前往荷兰接受安乐死。 也就是所谓的“死亡旅行”。 目前,安乐死在中国还是非法的。 1986年6月,陕西省汉中市检查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实施安乐死的医师提起公诉,案件审理6年后,医师无罪释放。但这并不意味着安乐死的合法化,在中国,不管以什么样的理由为患者实施安乐死,都是违法的。 2005年,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节目曾经对观众调查,有62%的观众赞同安乐死,有30%的观众反对安乐死。2009年,曾经有学者对864人进行了调查,支持的为623人,占72.1%,反对的241人,占27.9%。进一步分析发现,是否支持安乐死的态度,与被调查对象所在的区域和从事的职业有密切关系,医务人员和经济发达的地区的被调查的对象,支持安乐死的比例较高。 其实,安乐死的问题极其复杂,不单纯是医学问题和法律问题,还涉及到社会、伦理、心理等多个学科,不管是支持还是反对,都应立足以人为本的思想,作为医务人员,更应该在目前法律的范畴内依法行医,多多做好临终关怀工作,尽目前的医学技术为患者减轻痛苦。这,才是最人道的精神和关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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