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法官的职责

 LEON波格 2017-10-15

        在《读者》上看到一篇名为《言论自由的火车邂逅》,文章中写到年轻的勒尼德·汉德法官在火车上邂逅了他的前辈霍姆斯法官(汉德法官是美国联邦法官系统的一员,而霍姆斯法官则处于这一体系的顶端),经过一段时间的交谈,当霍姆斯要离开时,汉德望着霍姆斯离去的背影大声喊道:“法官大人,请施行正义。”霍姆斯这时转身告诉汉德:“这不是我的工作,我的工作是运用法律裁决案件”。霍姆斯法官的这句话久久回响在我的耳边。

 在公众的心目中,法官是那样“神圣”,因为法官居三尺法台,怀四野民生;因为法官执掌着公平与正义,扬善惩恶;因为法官为民司法,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法官的职责不就是实现公平与正义吗?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这一原则中的“事实”一词,所指的却只能和只应是法律事实,而不等同于客观事实。理论上讲,查清“客观事实”,以“客观事实”作为裁判案件的根据并没有错。然而,“客观事实”要在司法证明和诉讼证明中眼睁睁、明明白白地做到几乎是不可能的。法律事实,则只是人们能够认识或已经认识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而不是完全客观的事实。案件本身是客观事实,人们所面对的案情,都不过是警察、检察官、法官乃至律师依照法律程序竭力恢复的案件真实情况而已。人们所获得的“事实”,只是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本身。由于证据的限制,有的案件的真相——客观事实,根本甚至永远都不可知。
   例如: 2001年的“莫兆军”事件。广东省肇庆四会市一对老夫妇在他人持刀威逼下亲笔写了一张一万元的借条,后遭人起诉。庭审时,老夫妇就此事向法官作了详细陈述。但法官莫兆军认为老夫妇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判老夫妇败诉。为此,老夫妇在法院正门外喝农药自杀。事后,经公安机关查证老夫妇所述属实,莫法官遂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2003年12月4日,由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莫兆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现代社会对司法体系的要求是既要保证公正,又要注重效率,既要追求实体公正,又要追求程序公正。诉讼中所涉及或争议的事实,完全可能不是过去已发生的客观事实,认识客观事实需要一个过程,这一过程可能是曲折的,甚至是走完全部的诉讼过程也未能实现。审理案件的法官大致上只能而且必须凭借能够证明当时客观事实的一切证据来认定事实。从认识论上讲,人们可以通过证据发现的案件法律事实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之间永远存在差距,由于依赖于认识能力的局限度,公正心理保持度,真实合法证据的采集度,外界干扰度、案件的客观事实只能无限接近而无法对客观事实的再现,故从狭义上讲, 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标准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差距的,也可能导致不公平、不公正。法官则应根据证据查明的事实,运用法律来做出恰当的裁判结果,这就是法官的职责。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