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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缴养老保险,但才刚领了一年就突然病死了,那还可以退还剩下的养老保险金吗?

 天童老僧 2017-10-17

谢谢"媚媚34416746"等4人邀请。关于"一直缴养老保险,但才刚领了一年就突然病死了,那还可以退还剩下的养老保险金吗"的问题?剩余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以退还给直系亲属或继承,病亡人员依法享受丧葬费和十个月(工伤职工基残20个月全残40个月)丧亡补助金。

一是个人帐户储存额(扣除退休一年巳经领取的个人帐户支出部分)由病亡人员的直系亲属领取或继承。这是不用怀疑的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具体操作方法: 直系亲属持医院的死亡通知书、火化证明书到当地民政局开出丧葬证明书,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养老保险中心结算丧葬费(约11000元左右),退休金(当月15日前去世的发半个月退休工资,16日以后去世的发1个月退休金)、和办理领取死亡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领取或继承手续。工作人员会负责地按规定办理一切手续并征求直系亲属是领钱还是继承的具体意见,同时出具退休人员死亡养老保险结算通知书。

二是领取死亡职工补助金。死亡职工补助金由死亡职工单位发放,标准是死亡职工退休工资的十个月,工伤(基本残废也称基残死亡补助20个月,全残死亡补助40个月)。具体方法是:死亡职工亲属写出书面申请到企业或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附上上述死亡手续(医院的死亡通知书、殡仪馆的火化证明书、民政局的死亡证明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退休人员死亡养老保险待遇结算通知书),人力资源部门会按照国家规定批准领取死亡补助金的额度,死亡职工亲属持批准文书到财政(务)部门领钱。此事终结(住院费用由医院直接从医保结算)。


管见了。

一直缴养老保险,但才刚领了一年就突然病死了,那还可以退还剩下的养老保险金吗?

很多人都有类似的困惑,工作三四十年,交了那么多社保,如果刚刚领了几年就挂了,剩下的养老金怎么办?如果不能退还,是不是就亏了?

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时,单位缴纳比例20%左右,这部分进入了统筹账户,个人缴纳的8%,就进入了个人账户。

我们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是统筹+个人账户的模式。统筹是指单位缴纳的费用,归国家统一管理支配,发给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学术上就是现收现付,也就是现在工作的人养着退休的人,国家每年也有很多财政补贴进入统筹部分的。

个人账户,就相当于个人的一个强制存款的账户,每年记一个利息,一直到退休才能领取。2017年公布的16年记账利率8.31%,比存银行高很多很多,但之前记账利息和一年期存款差不多。

到了退休,国家就会给你发养老金,分成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按照当年的退休金水平和你缴纳的养老金,算出一个数;个人养老金,个人养老金账户累积额除以计发月数。

养老金怎么继承?继承多少?

如果参保人员死亡的,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而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也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一般共分为三种情况:

1.职工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
2.个体劳动者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
3.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的余额可以继承。

个人账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同时,如果是因病或不是因工死亡的,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一般是10-20个月的退休金,但是全国各地相关政策都不同。

所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在来看还是划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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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交了养老保险,刚领了一年。突然病死。请问可以退还剩下的养老保险金吗?

您好!会给你返还养老金的个人账户金额,并且还会有一定的额丧葬费和抚恤金。

首先明确什么是个人养老账户!养老金由两部分构成:

1、基础养老金(社会统筹)

2、个人账户养老金(社保缴纳基数的8%,累计金额可继承)

养老金怎么继承?继承多少?

(1)职工在职 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2)已退休人员死亡的,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 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个人账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同时,如果是因病或不是因工死亡的,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一般是10-20个月的退休金,但是全国各地相关政策都不同。

视频讲解:

谢谢邀请!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的通知》(渝劳社发〔2003〕16号)、市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相关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丧葬补助金: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二)抚恤金:按参保人员死亡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下同)支付一个月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15个月。

参保人员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上述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同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也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丧葬补助金: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二)抚恤金1.没有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050”人员,按渝府发〔2008〕26号文件有关规定退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4050”人员,除按渝府发〔2008〕26号文件有关规定退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其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支付抚恤金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3.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4050”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支付抚恤金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三、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死亡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已经按渝府发〔2008〕97号规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结算;未支付死亡待遇的由参保人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按本《通知》的标准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四、按本通知规定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家有统一规定时从其规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2014年5月29日alsjs

《关于建立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制度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4〕101号2014.10.1

一、范围和对象: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及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3〕133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规定纳入养老保险范围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二、抚恤金标准:抚恤金按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个月标准计发。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

三、资金渠道: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2014年9月22日alsjs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20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方便参保人享受待遇,经研究决定将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含领取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人员,下同)的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不再列入《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京民殡发[2009]107号)规定的补贴范围。

二、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丧葬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具体发放程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三、丧葬补助金由区县财政足额安排,纳入区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财政部门划拨的丧葬补助资金记入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收入,支出的丧葬补助金记入基础养老金支出。

四、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认识,相互协调配合,做好丧葬补助金发放渠道调整与待遇发放的衔接工作。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9月17日alsjs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丧事简办和基本满足丧事办理费用开支的原则,对 市市属各单位死亡职工丧葬费开支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 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 市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

二、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三、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四、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发放渠道不变。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治丧费开支标准的通知》[(86)财政行字第535号]和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639号]同时废止。

六、2009年已向死亡职工家属发放丧葬补助费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补发差额。

七、本通知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预算经费问题;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适用单位范围问题。

八、区县所属单位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alsjs

1.如果是职工刚领了一年就去世了的: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可以退还给继承人,什么是个人账户余额,即是除了单位交的部份,余下自己每年补交的保险费,这叫个人账户余额。单位交的退不了也不能退,但可以申请丧葬费和抚恤金,若是退休工人还可以有8至10个月的工资补贴。2.如果没有单位,即所有保险都是全额自己交的:注意了,所有钱也不是个人账户余额,只能算所交保费的40%为个人余额,如果领了一年就去世了的,只能在40%里面计算,但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在里面计算,继承人可领到40%个人余额里的余款(但心须扣除死者领了一年的数目)。3.养老保险金是这样计算的,单位交的属于社会统筹,自费交的要拿60%作为社会统筹,统筹一个款项,个人余额一个款项,两者相加即是每月所领保金数目。有些职工自己不交,即没有个人余额这一项收入,只能领社会统筹的保险金,自费的没有8至10个月的工资补贴。地方不同领到钱的数目也不同,自己买与不买养老保险大家看着办。


员工在退休之后,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部分没有领完的情况下,剩余部分是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申请领取出来的。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领取。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的余额可由家人领取。

谢谢邀请,参保人死亡,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目前,养老金中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个人账户60岁退休后是按139个月分配领取,但是,如果参保人死亡,领取不够139个月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而统筹账户部分却未有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保险法》及职工社保保险有关规定,职工在未退养而死亡的;家属和继承人可以申请社保“个人账户”的余额(含利息),并且申报丧葬费和抚慰金;(单位所代缴的20%、灵活就业人员代扣12%已统筹社保基金,不予退回)

已办理退养手续并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余额未领完的;家属向社保部门申请继承其社保剩余“个人账户”余额,并出具死亡火化证明,注销户口证明、携带养老金卡〈折)向社保窗口办理:①:账户剩余余额款;②:安葬费;③:抚慰金。

请按照所在地补偿政策标准申领,各省市有别;谨供参考。

养老保险全交了,但只领取了一年人就去世了,剩下的能不能退还: 如果养老金个人账户部分还没有领取完,可以退还给法定继承人,还可以领取当地规定的丧葬费和抚恤金。

员工在退休之后,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部分没有领完的情况下,剩余部分是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申请领取出来的。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领取。

依据《社会保险法》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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