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SOLAS II-1/3-9条的要求
根据SOLAS II-1/3-9条(海安会决议MSC.256(84修订),凡是201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必须在船上安装经认可的登/离船设施,以备在港口或港口相关操作时使用。该登/离船设施必须根据MSC.1 Circ.1331通函的要求进行建造、测试、安装及维护。而安装于2010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上的舷梯,如果在该日期以后更换的,也必须尽可能的符合上述的规定。
MSC.1 Circ.1331通函中规定,登/离船设施应远离工作区域,以及货物或其他物体悬挂吊装时可能通过上方的区域。该登/离船设施的目的和使用方式与引航员登/离船装置是不同的。
用作港口登/离船用途的舷梯,其长度应保证在最大的设计操作角度,最下端的平台应不高于水面600mm(最轻载水线),而最大的设计操作角度则不应大于55°。
对于散货船、集装箱船和其他货舱段有大舱口的船型来说,由于在装卸货物时,船中的半船长范围内基本都处于货物吊装的下方,因此这些船舶的如在设置中部舷梯就无法满足SOLAS的要求,通常在尾部靠近上层建筑的两舷布置舷梯。又考虑到船体尾部线型通常都向内收,舷梯布置一般都达不到船的最大型宽处,舷梯一般都采用朝向船首的布置方案。当然有的船型尾部丰满,也有朝向船尾的,这个方向是没有强制要求的。
图1、图2是典型的散货船和集装箱船舷梯布置。
而对于油船,化学品船等货舱区没有大舱口的船型,除了中部集管区的油管吊范围内可能处于货物吊装的下方外,货舱区的其他位置基本都可满足登离船的要求,因此,在舷梯的布置时,只需考虑船中部半船长范围内的舷梯避开油管吊范围,即可省去在尾部另设一套舷梯的麻烦。
图3为油船舷梯典型布置。
1.2 SOLAS V/23条的要求
根据MSC.1 Circ.1375通函对SOLAS Ⅴ/23条(决议MSC.308(88)修订)的统一解释,凡是在201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都必须安装满足相关要求的引航员登离船装置。修订后的SOLAS Ⅴ/23条取消了机械式引航员梯绞车的使用,2011年11月30日通过的大会决议案A.1045(27)废除了原大会决议案A.889(21),新的决议对引航员软梯以及组合使用的舷梯的型式有了一定的修改。主要修改如下:
和引航员软梯组合使用的舷梯,其长度应满足其倾斜角度不大于45°,舷梯的宽度应不小于600mm;请注意,此角度与纯粹的码头用舷梯最大角度不同!
舷梯的下平台在其使用时保持水平,并靠近船舷侧,下平台距水面高度至少为5m;
和舷梯组合使用的引航员软梯和舷梯下平台的水平距离应为0.1~0.2m之间。
目前,中部引航员软梯及舷梯的设计可能并不能满足上述修改的内容,船舶设计者在船舶布置时,应根据这些新的要求,重新计算舷梯的长度以及舷梯和引航员软梯组合的方案。
对于新造船,可能会导致船舶每一侧都要求分别安装两部舷梯,一部作为在港口处使用,并确保该舷梯放置在货物或其他物体悬挂吊装时不可能通过其上方的区域,如起居处所附近;另一部安装于船舶平行中体部分,用于引航员登/离船的位置。
其他细节可以参考下面图示,本图来自MSC.1 Circ.1428通函,基本上与ACP当局的图示一致。
1.3 ACP巴拿马运河当局的要求
参见ACP过河须知N01-2015版,根据10.e和10.f的要求,运河当局要求二者必须同时提供,无论登乘甲板距离水面的高度是多少,且引航员梯和舷梯需布置在平行中体长度及船中半船长范围内。
这就意味着,如果船舶中部干舷距离轻载水线的高度小于9m(考虑15°横倾),按照SOLAS的规定,可以仅配备一部引航员软梯,而不必配备舷梯;但如果该船需要通过巴拿马运河,则仍然需要配备满足ACP要求的舷梯。
如果不配舷梯,船舶在通过运河水域时,巴拿马运河当局可能会要求使用一艘拖轮来保持船舶不动,这被认为是船方缺陷造成的,拖轮的费用需由船方支付,并可能造成严重的延误。
巴拿马运河的这一规定可能会造成某些中小型船舶,为了同时满足SOLAS和ACP的要求,必须配备4部舷梯,这会使已经比较紧张的甲板面布置更加拥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