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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诺员工工作满5年奖一套房,后不能兑现......| 劳动法库

 贾律师 2017-10-20

来源 | 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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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9日,吕良炜与上海滩有限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09年3月30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吕良炜全面负责上海滩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月薪20,000元,半年预付一次,每次支付120,000元,于每年3月30日和9月30日之前支付;5年劳动合同期满,上海滩公司给予吕良炜一次性奖励500,000元。


同年8月28日,吕良炜与上海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上海滩公司提供坐落于上海一套房屋供吕良炜居住,并提供装修费用75,000元;若吕良炜为上海滩公司服务满劳动合同约定的5年期限,则该套房屋作为上海滩公司对吕良炜的一次性奖励,届时上海滩公司必须将该套房屋的完全产权转让给吕良炜;上海滩公司将该套住房奖励给吕良炜后,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一次性奖励500,000元不再执行。


后该房子因其它原因被法院查封导致未能过户。


2015年2月,吕良炜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房屋折现款1,300,000元。仲裁委员会认为吕良炜的请求事项非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嗣后,吕良炜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公司支付一次性奖励1,300,000元;公司认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一次性奖励500,000元即可。


应吕良炜申请,法院对该房屋价值委托了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总价格1,288,300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系争房屋实为上海滩公司给予吕良炜服务期满的一种奖励,因公司承诺的奖励为实物,并非现金,而实物的价值处于不断变动当中,实物履行不能时,当然应以该实物目前的市场价值为据进行替代偿付,故公司仅同意按照劳动合同中原约定的500,000元为据履行偿付义务,有失公允,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判决:上海滩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吕良炜一次性奖励1,288,300元。后二审维持原判。

【实务分析】


这个案件中上海滩公司与吕良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一种特殊待遇,享受该特殊待遇的前提是吕良炜为上海滩公司服务满5年,外在形式有点类似劳动合同法中的服务期协议,但与服务期协议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上海滩公司为吕良炜提供的不是专项培训费用及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因此签订的协议不属服务期协议,实际上一种提供特殊待遇的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上海滩公司既然做出了该承诺,且吕良炜也履行了5年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应依将房子奖励给吕良炜,这是毫无疑问的。但由于客观上原因,房屋被其他法院查封,导致无法过户,故法院判公司应按照房屋市场价格替代给付。

案例原型:上海一中院(2016)沪01民终1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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