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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办理董事相关法律业务指引

 江中鸟6933 2017-10-21

1总则

1.1为规范律师办理公司制企业法律顾问等涉及董事、董事会专项制度设计、审查以及公司制企业重大决策等业务,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时,遵照法律法规执行。

1.3办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业务的,按照本指引执行。办理国有参股公司或者民办非国有企业公司业务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2董事

2.1董事是由公司股东指派或者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2【董事准入制度】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法律审查时,应当对董事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未满五年的。

(6)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3律师调查、审查时应当注意,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

2.4律师应当提醒公司或者国有资产出资机构,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2.5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2.2、2.3情形的,律师应当提醒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6律师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7【董事特别身份权】董事长、执行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登记。

2.8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2.9 董事不得兼任监事

2.10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2.11【代为求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2【董事行为禁止规则】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13国有投资企业的董事,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2)国有出资企业的董事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3)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4)不收受贿赂;

(5)不取得其它非法利益。

2.14公司监事违法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董事应当依股东请求提起诉讼。

2.15董事违反竟也禁止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16【董事回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相关的董事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2.17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18【接受质询责任】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列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19董事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3董事会

3.1董事会组成人员审查

3.1.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组成,由股东会选举并更换。国有资产出资人向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提名董事人选。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3.1.2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具体名额有章程规定。但是,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1.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1.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3.1.5履行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良好的品行;

(2)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6履行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3.2董事会职权审查

3.2.1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2.2召开股东会的职责

3.2.2.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3.2.2.2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3.3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建议的,董事会应当召开。

3.4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可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6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决定下列事项:

3.6.1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决定。

3.6.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但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7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3.8董事会会议除法定程序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8.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8.2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8.3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3.8.4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公司章程规定。

3.8.5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8.6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9董事会决议效力

3.9.1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3.9.2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10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

4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对董事监督

4.1对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提出罢免的建议;

4.2当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予以纠正;

4.3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依法提起诉讼。

5董事责任

5.1董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2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2)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3)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4)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5)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7)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5.3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5.4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有本5.2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6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特别事项

6.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6.2股份有限公司首届董事会成员应当由发起人大会选举产生。

6.3选举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6.4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6.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规则

6.5.1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6.5.2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6.6董事不得兼任监事。

6.7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7.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6.7.2董事每届任期不多于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6.7.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6.8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6.9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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