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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才是真理? ——系列知识之八

 林水土 2017-10-22

我们应该相信什么?当然是应该相信真理啦!这谁都知道。但是什么是真理呢?如果在这个概念问题上没有认识清楚的话,那么前一句话就成了空话。不仅如此,对真理概念不清还会导致很多有害的结果,因为概念不清会导致将存有争议的内容甚至明显有问题的内容误判为真理,如果我们把这些内容说成是真理,那么有些人就有理由把这种内容强加于人;同时,这种误判也会导致将某些属于真理的内容说成是非真理的内容,而只要把这些内容说成是非真理内容,那么有些人就有理由强制别人更改思想(起码是公开思想)。一旦演化成这种局面,那么某一内容究竟是不是真理,最终则完全取决于说话人的话语权或武力,这样决定真理的标准就演变成为我们在以前的文章里多次批评过的依身份来判定正误”的荒谬逻辑了。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真理呢?在拙著《重塑信仰》中认为,真理是指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意识中的正确反映真理的形式是主观的,但内容是客观的。真理可以分为实指真理和规律真理两种,前一种只对个别事物而言,本质上是一种真实(请参考前文《什么是真实》),后一种则是针对某种一般事物而言,它是对一种规律的陈述,它对事物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我们要讨论的主要是这后一种真理,而把前一种称为真实

那么,什么样的规律陈述才可以被认为是真理呢?由于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所以真理也必然具有一种可以被客观描述的式样,它绝不是主观可以任意规定的内容。那么真理究竟应该具有怎样的式样呢?我个人认为真理应具有如下特征:

1客观性。凡是真理,它所反映的事物都必须具有客观性,脱离了客观性便毫无意义,因此,真理是不能被仅被个别人认知的,真理也不可能垄断的,真理是向所有人开放的。所以任何人以真理的化身来自居都是具有欺骗性的。

2可知性。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但是单纯存在于客观的内容并不能称之为真理,而只有被人的认识所反映的内容才能称之为真理,所以真理的形式是主观的。被认识所反映的真理是可知的,而且它是我们所有智力健全的人通过学习都可认知的内容。凡是含有神秘的含糊其辞的,领人无法理解的内容都不是真理的表达方式,世界上并不存在一种已被人认知但又不可表述的真理

3适用性。通常作为真理的内容也是有适用范围的,对规律的表述如果超出了适用范围,那么这种表述就不再是真理,所以,凡是真理都应标明其适用范围,除非这种范围已经成为成为人们的常识。比如我们在谈几何定理时,它的前提就是欧几里得空间,超出了这种形式的空间,那些看似精准的几何定理也不能成立。但是有些内容,如矛盾律、因果律、“事物是普遍联系的”等规律在我们的认识范围和实践范围内却是普遍适用的,是完全可以称之为普遍真理的内容,尽管如此,对于这些内容我们仍然要保持几分审慎,我们应该这样认为:在现有可实践范围和可想象范围(指逻辑想象)内上述内容是一种普遍真理。这也就意味着我们既留有了这样一个“后手”,同时也给出了现实的解决方案。即在我们没有找到确切的超出上述普遍真理适用范围之前,我们首先应该相信它,而一旦找到了超出该范围之外的内容,我们就可以立即建立该真理的边界概念。

4准确性和唯一性。凡是能称得上真理的内容都必须是准确的,或者误差在可容忍的范围之内的,那种模棱两可,含有歧义的内容都不能称之为真理那些在规定范围内含有反例的内容,哪怕只有一例,也不能是真理。正因为在规定的范围内,真理所给出的答案是准确的,唯一的,所以真理才有资格被信赖。

5可实践可重复性。凡是真理的内容都是可被实践重复检验的,那些无法实践的内容不能称之为真理,那些不可重复的内容同样不能称之为真理。由于真理是对规律的表述,所以真理不可能仅针对孤立性的一次性事件,它必是能经得起反复实践检验的内容,所以真理是不怕检验不怕质疑的。那些以总总借口,为检验设置重重障碍的内容同样不能是真理的内容。应该指出的是,对于实践检验来说,规律性的内容在相同条件下只需一次检验即可证明实践的有效性,而通过有效性检验之后的内容则无须反复检验。在现实中,我们之所以需要反复检验是因为环境所给出的条件是复杂的,我们很难断定每一次实践都是在同种条件下进行的。实践检验的有效性原理为演绎推理的可靠性提供了依据。

6可逻演绎推导性。在认识中,有些内容是居于认识源头地位的内容而有些则不是。比如,在几何学中,奠定几何学基础的三个公理便是属于那种居于认识源头的真理,而其它的几何定理则属于非源头的真理。凡是属于居于源头的真理内容都不是可以通过演绎推理来证明的,但它却是可以通过演绎来推导其他内容的,同时它也是可以被反推的,而那些非居于认识源头的真理则既是可以被演绎推倒证明的,也是可以被反推的。演绎推理是我们认识事物的一个重要的认识方法,符合演绎推理原则的演绎推理是可靠的,在真理所适用的范围内,通过演绎推理得到的内容是无需实践检验的。同理,得不到演绎推理支持的内容也一定不可能成为真理。

7真理之间的无矛盾性。真理和真理之间是高度统一的,在真理之间绝无矛盾现象存在。如果我们发现在两个“真理”之间出现了矛盾现象,那么我可以断言,要么这两个真理的内容是分属于不同同条件的,他们之间的矛盾是一种误判,要么这两个“真理”的内容至少有一个是非真理内容。

8真理是恒定不变的。由于真理是对客观规律的表述,而在同样的条件下,客观规律是不变的,所以真理也是不变的,永恒的,它不可能随着时代发展而发展,比如因果律,而那些随着时代发展而发展的内容并不是真理的内容。真理的恒定性意味着真理是不能被颠覆的,一个适用范围较小的真理只能被一个更为普遍的真理所覆盖而不是推翻。比如,那种认为相对论推翻了牛顿定律的观点就是一种不正确的观点,事实上,相对论的观点只是一种适用范围更为广泛的理论,它并没有在牛顿定律所适用的范围内推翻牛顿定律,它的出现,只是规定了牛顿定律的适用范围,在惯性系下,牛顿定律仍然正确。正因为真理在它的适用范围内具有永恒性,所以它才有资格成为我们判断事物的可靠依据。

由于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所以我们对真理的判定就必然会有一个客观不变的标准,而任何主观都必须向这个客观标准靠拢。如果我们是以客观为依据的,那么即使我们在总结这个标准时可能存有误差,但是这种误差会随着时代进步而逐渐缩小,进而无限接近客观实际。在误差有限到可以被忽略的时候,这种认识就可以被看做客观认识,而这种标准本身也可以被看成是一种真理。真理标准的客观性要求人们对待认识要坚持客观的标准,而不是要看任何人的身份,坚持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同时,掌握真理的客观判定标准也有利于培养健全的独立人格,不被错误思想所迷惑和左右。因此,建立一种正确的真理判定标准意义重大,它是我们正确认识真理的基础。

那么,我们认识真理有什么意义呢?真理的意义就在于真理是我们一切认识的可靠基石,真理为我们提供了最为可靠的确定的东西,它使我们知道什么是正确,什么是错误,什么是可以讨论和争议的内容。如果我们脱离了真理,那么我们的认识就不可靠,用不可靠的思想指导实践就容易多走弯路。所以,在认识中,只有真理才是最可信赖的内容,它理应成为我们的人生信仰之一。纵观整个人类的发展史,其实也是一个不断发现真理的历史。

也许有人会问,如果我们把真理提高到信仰的高度,那么真理可不可以怀疑呢?如果我们所说的真理是具备前文所述的各种客观特征的内容,那么这种真理就是一种不容怀疑的内容,除非我们在真理被认为应该适用的范围内找到了反例或疑似反例。在没有找出反例或疑似反例之前,对真理的任何怀疑都是一种狐疑,是有害无益的,而且即使我们找到了反例,也只能说明这种“真理”在原先所认为的适用条件方面应该修改,而被修改以外的部分仍然是正确的。所以,凡是按照上述条件可以被称之为真理的内容,它充其量只能被局限而不能被彻底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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