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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宜吗?

 渐华 2017-10-22

  自易采通APP上线以来,“有问有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短短10个月时间,“有问有答”频道已收集了3500多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专家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提 问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宜吗?

政采同行回答:可以。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九条规定,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提 问

询价通知书由采购人制定还是询价小组制定?

政采同行回答:是由询价小组制定。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八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提 问

为降低审查工作量和难度,可以用满足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承诺函代替提供诸如财务报告等的证明材料吗?

政采同行回答:不可以。《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具备并提供的材料,这些材料是必须提供的。


提 问

作为实质性审查的条件,能作为加分项吗? 

政采同行回答:不能。法律依据为《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提 问

87号令实施后,对于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资格审查是由采购人进行还是由询价(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进行呢?

政采同行回答:应该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由询价(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进行。

根据87号令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所以对于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应该按74号令中第十七条规定进行:第十七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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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样?政采同行的回答你都认同么?政府采购业内同行每天都会把自己所碰到的问题在易采通APP上提出,并为他人解答疑问。


  如果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疑问,欢迎随时上线提问。当然,也可以看看其他业内同行都遇到了哪些问题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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