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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亡补助金如何分配?

 THY7655 2017-10-23

  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共有物分割案件,涉案标的物为工亡补助金。杨某生前在某物业公司任保安,其在工作岗位上因执行公务,被歹徒打死,因公殉职。生前工作单位已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2016年8月26日经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部门审核认定为工伤,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之后社会保险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万余元。但在该笔补助金分配问题上,杨某的父母与其妻子产生争议,协商多次未果,杨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人平均分割工亡补助金。

  庭审中,双方对涉案款项的总金额均无异议。两原告认为,两原告已年近八旬,并身患严重的心脏病及其他疾病,属年老体弱之人,死者的去世给两原告精神、身体上造成了巨大打击。而被告与死者结婚,也仅仅一年多时间,双方尚未建立深厚的感情,无子女需抚养,并且年纪仅40多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劳动收入,不应该提出不合理要求,要求多分更没有道理,应当按均等分配的原则,每人各三分之一平均进行分配。

  被告答辩称,其是死者生前配偶,因身体问题导致不能工作,现已无主要生活来源,没有住房,并附街道证明一张,请求法院分配工亡补助金时予以适当照顾。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工亡补助金,工亡补助金应为死者直系亲属所得。原、被告均为死者的直系亲属,死者因工死亡所发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依法可在原、被告三人之间均等分配。被告辩称其因健康原因不能工作,无生活费来源等理由,因其依据并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法判决原、被告三人均等分割工亡补助金62万余元。(来源:合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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