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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可撤销合同

 鹰击长空186 2017-10-23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消灭。存在撤销原因的合同称为“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存在显著区别。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即从订立起就是无效,且不必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但是,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存在效力,尤其是对无撤销权的一方具有完全拘束力;而且,其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行使撤销权。

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可撤销合同种类如下: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在合同实践中,所谓的误解指,合同当事人因自己过错(如误认或者不知情等)而对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而订立了合同。《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

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如下: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

(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2、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某方遭受重大不利,而其他方获得不平衡的重大利益。《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显失公平导致可撤销的合同在法律上具有如下特点:

(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示公平

(2)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

(3)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前文已经述及,根据我国《合同法》,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另一类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即被欺诈人,被胁迫人有权将合同撤销。

《合同法》未将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一律作无效处理,充分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被欺诈人、被胁迫人的意愿,并对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解释,乘人之危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同样,《合同法》将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处理,体现了对受害人意愿的尊重,并对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乘人之危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不法行为人乘对方危难或者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2)受害人因为自身危难或者急迫而订立合同。

(3)不法行为人所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程度。

三、可撤销合同的处理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

2、撤销权的内容

3、可撤销合同被撤消前后的效力状况

4、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后果

5、撤销权的消灭

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销售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上述“一年。”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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