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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未在落款日签字,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

 秦岭之尖 2017-10-25 发布于陕西

借条落款日系胡某住院生小孩期间,而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属实,那么,能否以此推翻胡某为父亲提供担保的事实呢?日前,浙江省台州市三门法院审结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判令胡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去年3月,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老胡向陈某借款50万元,并于3月23日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月息2%,胡某为父亲老胡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后老胡陆续归还借款37万元,尚欠13万元。经多次催讨无果,陈某一纸诉状将胡某告至三门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胡某立即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

法庭上,被告胡某辩称,在借条上签名属实,但“担保人”三字并非自己所写,可能是其在空白A4纸上签名被他人写上的。因此,被告不承担保证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而原告陈某反驳,借款事实清楚,也有各方签名,被告是借款过几天再在借条上签字。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原件、银行转账回单。

为了支持自己的抗辩主张,被告胡某向法庭提交了住院病历原件一份,拟证明去年3月20日住院生小孩及3月24日出院,期间一直卧床在病房,不可能在3月23日去签字担保的事实。

那么,担保人有证据证明未在借条落款日签名,能否成为脱保条件呢?

法官说法:法院认为,持有借条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悉在借条上签名可能带来的后果,故借条能证明被告为老胡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对被告称可能是其在空白纸上签名被他人拿去写借条内容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于去年3月20日至24日住院,并不足以推翻其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事实,故被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胡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其父亲追偿。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为他人提供担保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在自身充分清楚、理解合同内容的前提下签字。核实债权人及真实债务情况,是保证人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以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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