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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持2.4万借条起诉担保人 法院:担保人先不用还

 丰少少爷 2018-05-18

大多数人在为他人进行保证担保签字时,都没有注意过自己提供的是何种保证,何种情况才下有义务承担责任。其实,《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近日,利津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很好地阐明了一般保证所带来的不同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效果。

黄三角早报记者 王超 通讯员 郭盼盼

索要2.4万元欠款未果

债权人将债务人、保证人告上法庭

2016年5月2日,被告徐某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张某借款24000元。徐甲为其书写了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张某现金24000元,于2017年2月1日前还清,如欠款还不清由担保人负责偿还。被告徐某乙为徐某甲的亲戚,自愿在“担保人”一栏签名捺印。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催要,被告徐某甲未能偿还借款,徐某乙也一直联系不上。原告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4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7年7月2日至起诉之日2017年11月3日期间的利息700余元。

以上案件中,徐某乙的保证方式就是典型的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可只列债务人为被告,不能只列保证人为被告,只列保证人为被告的,法院应追加债务人为被告,也可将债务人、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债务人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5条规定,此时若借款事实被认定,则判决中应当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的先诉抗辩权事实上转化为先执行抗辩权。如此规定是为了促进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避免做出互相矛盾的判决。

根据上述借条的内容,本案中只有在对被告徐某甲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被告徐某乙才对原告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徐乙与被告徐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获得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徐甲返还原告张某借款24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以2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对被告徐某甲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被告徐某乙才对上述借款本息向原告张某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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