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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婚宴后分手 彩礼该不该返还?

 秦岭之尖 2017-10-25 发布于陕西

现如今找个老婆不容易,特别是在不少农村,动辄上万元的彩礼钱让大多数普通家庭难以承受,还有人为了结婚不得不背上了债务。而一旦两人分手,彩礼钱归属又成为新的问题。11月15日,新疆温宿县实验林场八队居民李某为索还彩礼将曾经的恋人一家告上法庭。

2015年1月,25岁的李某经朋友介绍,与刘某相识,并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当年9月,李某和刘某将婚事提上了日程。

李某对未来的婚姻生活充满了憧憬,但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在向刘某家提亲时,刘某的母亲张某要求:“彩礼少于4万元,你们俩就别见面了”。

4万元对于打工谋生的李某来说,完全是笔“巨款”。可为了结婚,他借遍了所有亲朋好友,终于将钱凑齐,并通过介绍人将钱给了刘某。

在刘某的提议下,2016年1月29日,李某与刘某未在民政部门领结婚证,就先举办了婚宴。然而,因为4万元债务,李某的生活陷入困境,他与刘某也因此发生了矛盾。2月7日,李某与刘某和平分手。

分手后,李某想要回给刘某的4万元彩礼钱,刘某及其家人却仅同意退还1万元。无奈,李某将刘某及其母亲张某起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剩余的3万元彩礼。

恋人分手,彩礼钱是否要退还?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能退还?退还多少合适?成为本案的焦点。

李某表示,彩礼钱都是借的,自己处境很艰难,既然双方没有领结婚证,对方就应该把钱还回来。

张某则认为,剩余的3万元彩礼,连女儿的青春损失费都不够。况且双方先行举行了婚礼宴会,所有仪式都走过了,现在大家都认为刘某是有夫之妇,对其影响也很大,这种伤害和损失,区区3万元远不足以补偿。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三种情形的,法院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将不支持返还彩礼。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已举办结婚的婚宴等仪式,但未到法定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也没有长期同居。且本案被告收取原告彩礼的数额较大,对原告李某生活确实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被告刘某依法应当返还收取的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刘某、张某返还原告李某剩余的彩礼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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