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划拨用地,其实就是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此概念在特区内,从特区成立至1988年1月3日期间,由政府无偿划拨的并办理了征地手续的土地可认定为行政划拨用地;特区外,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均可认定为行政划拨用地。 行政划拨用地如何转为出让用地? 1、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45条。 2、承办条件: (1)、因依法转让等原因申请将划拔用地转为出让用地的; (2)、使用划拔土地的原国有和集体企业或其他组织经政府批准进行改制的。 3、必备资料: (1)、申请报告;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转让的提供转让协议书,改制的提供县政府批准文件; (4)、土地、房产的权源证明; (5)、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报告。 4、办理程序:县行政审批中心国土资源窗口受理→地籍科初审(涉及使用权转让的交易所初审)→相关科室会审→局领导审核→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5、收费标准:根据评估报告和有关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6、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7、受理地点:县行政审批中心国土资源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