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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与公司高管的厘清

 深圳谢律师 2017-10-25 发布于广东

一、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法定代表人吧。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最大的区别在于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是代表法律关系,代表权是由法律和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当然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不仅应对法定代表人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的合法民事行为的后果负责,而且对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后果,也应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与代理人是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权源自法人的单方授权。


       二 、什么样的人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此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对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加强后续监管的意见》(津工商法字〔2012〕18号)其中第二点,即依法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任职限制,规定: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非公司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定限制期内,已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责令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回到标题上来,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由第一款的定义可知,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法定的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也可以通过约定再将这一范围扩大并写入公司章程。在此处我们仅讨论法定范围内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列举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这些都是公司内部的职位,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担任这些职务的话,那么法定代表人就不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另外,再补充个小知识点,在行政案件审理期间法定代表人被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可否提出撤诉呢?关于这一问题,最高院在1998年10月给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回复是:在企业法定代表人被行政机关变更或撤换的情况下,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新的法定代表人提出撤诉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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