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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系属

 锦盛所 2017-10-25 发布于湖南

诉讼系属是指诉讼存在于法院的事实状态,即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请求,已在某个人民法院起诉,现存在于法院而成为法院应当终结的诉讼事件之状态。

一、诉讼系属的发生与消灭

(一)诉讼系属的发生

一般认为,应当以起诉之时为诉讼系属的发生时间,具体来说,如果是以书面方式起诉的,自起诉状送交于法院时而发生诉讼系属;如果是口头方式起诉的,自法院书记官作成笔录时发生诉讼系属;如果是在言词辩论时起诉的(例如诉之变更、追加、反诉),则以言词陈述起诉之时发生诉讼系属。

(二)诉讼系属的消灭

诉讼系属的消灭是指诉讼终结,从而脱离法院,不再是法院应予处理的事件。诉讼系属消灭的原因或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终局裁判的确定。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终局判决判确定时,也即终局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诉讼系属即归于消灭。就我国民事诉讼而言,法院所作的判决确定时,即发生诉讼系属消灭的后果。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终局裁定确定时,也会发生诉讼系属的消灭。但是对于非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裁定,则不会导致诉讼系属的消灭。

2、当事人撤回诉讼。

3、当事人于诉讼中死亡。

诉讼系属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诉讼系属是指自第一审起诉时起至终审裁判确定时止,某诉讼事件系属于法院的状态。民事诉讼中所称的诉讼系属,一般是指此广义的诉讼系属而言。狭义的诉讼系属是指各审级之诉讼系属。

二、诉讼系属的法律效果

(一)诉讼法上的效果

诉讼经原告提起而系属于法院后,便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例如法院对该诉讼负有予以裁判的义务,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自由地提出攻击和防御的方法,第三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参加诉讼等。除此之外,诉讼系属在法院管辖、当事人、诉讼标的等方面亦会产生特定的效果:

1、管辖恒定。诉讼系属时,受诉法院如果有管辖权,那么该法院就始终有管辖权。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即使据以确定管辖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也不受影响。对于管辖恒定之效果,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予以确立。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34、35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当事人的确定与恒定。诉状中所载的原告、被告即为本案的当事人,诉讼因原告起诉而系属于法院后,本案的当事人即因之确定,如将原告或被告变更,即属于诉的变更。所谓当事人恒定,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在诉讼系属后,当事人将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移转于第三人时,对诉讼亦无影响。

3、诉讼标的之恒定。诉讼系属后,原告不得随意将原诉变更或追加他诉,这一效果称为诉讼标的之恒定。

4、禁止重复起诉。禁止重复起诉,是指诉讼系属后,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起诉的事件,向法院更行起诉。如果当事人对已经诉讼系属的事件更行起诉的,法院应以诉不合法为由裁定予以驳回。

5、提起反诉之准许。

(二)实体法上的效果

一般来说,诉讼系属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实体法效果:

1、权利保存的效力。诉讼系属所产生的权利保存的效力主要是诉讼时效的中断和除斥期间的遵守。

2、权利扩张的效力。

3、权利强化的效力。

                    刘学在  武汉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已经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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