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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审过程中需把握哪些重点环节?

 黑土815 2017-10-26 发布于重庆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某医院委托,采购一批医疗设备,截至规定的投标时间,有A、B、C 3家公司按时参加投标。经审查,3家公司均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资格要求。评标委员会仔细审阅3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后,发现C公司的技术点对点应答中两项实质性技术参数虽在偏离说明中注明无偏离,但从具体投标应答来看,与招标文件有明显差异。该项目其中一项产品有两项实质性技术要求,“*1.具备特殊光染色功能:NBI或BLI或i-scan等高清图像染色技术”和“*10光源:300 瓦高亮度氙灯,连续使用≥500 小时,并可复位具有备用光源,备用灯连续使用≥5000 小时,支持特殊光观察功能:NBI或BLI或i-scan等高清图像染色技术”,供应商应答分别为“具备FICE特殊光的基本功能”和“光源:LED灯, 色温4700K,连续使用35000 小时”。经评标委员会讨论,一致认为C公司具体应答的内容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技术要求,判定其投标无效。该项目由于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最终废标。

问题引出

评审过程中需把握哪些重点环节?

专家点评

此案例中发现的问题,并不是个别现象,在技术评审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供应商完全复制粘贴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作为其应答内容,此类情况要么是供应商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确实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一致,要么就是供应商存在虚假应答回避问题的情况。此种情形,评标委员会通过认真审核其投标文件,从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资料中一般可找到蛛丝马迹,作为专家判定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依据。

二是本案例提到的情形,供应商在技术点对点应答的偏离说明中注明无偏离,但从具体投标应答来看,与招标文件表述内容明显不同。此种情形,评标委员会通过结合供应商的技术资料进行讨论,并在供应商所投产品之间做以对比,一般即可做出判断。

当然,不管哪种情形都要求专家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高度责任心,不能单纯只看供应商的应答情况,要有自己的分析判断。

上述案例是评审环节中很重要的技术审查环节,除此之外,评标中还有诸多重要的环节,这些重点环节的把握是项目成功的关键,主要列举如下:

一是前期准备工作要细致。在项目前期准备时,除了通读标书,熟悉项目内容之外,对于技术条款的合理性应有个初步判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招标部项目人沟通,避免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后的被动情况发生。另外,项目人应提高专业水平,不能单纯的为了做项目而做项目,专业知识不精,也是导致问题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对专业知识进行系统的学习很重要,平时也要多积累,多留心,进一步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是组织评审工作要细致。评标虽然以专家为主,但项目人在其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除了保证整个评标按规范程序进行,项目人还应该具备敏锐的洞察力,能发现其中隐藏的问题,并能适时的提醒专家。这个案例同时提醒我们,评标时应关注各供应商对于同一指标应答不同的情形,供应商有可能存在混淆问题、蒙混过关的情况,应提醒专家仔细对照,从中可能会发现一些问题,帮助我们和评审专家作出判断。

三是最终复核至关重要。对于医疗设备类的采购,医疗器械注册证是最重要的依据材料。查看医疗器械注册证,通常我们关注的几个要素,是否为进口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产品名称及型号。需要注意的是,注册证中还包含很多信息,有部分产品的性能指标及组成结构是可以从注册中看出的。因此,在做医疗设备项目最终复核时,还应该做到对中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中体现的内容与标书中的技术指标进行比对,如发现有矛盾之处,要及时提醒专家与供应商进行确认,以确保相同项的一致性,把好最后一关。

项目评审中的每一环节都非常重要,作为项目人,我们要不断改进工作思路,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只有在实际工作中磨炼自己,才能提高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协助专家高质量地完成评审工作。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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