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予以纠正! 随后,一些省市直接废止相关法律法规,另一些省市选择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地方政府不再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不再直接干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问题。 经2017年7月31日市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审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成都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维护法制统一,依法推进简政放权,市政府决定对《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8〕1号)予以废止。 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省市有: 对《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 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 ” 对《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审计决定。” 二、删除第十八条中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当依据审计结果予以调整”。 对《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进行修改。 一、将《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二十四条删除。 二、将《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删除。 三、将《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二十八条删除。 四、将《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删除。 决定对《杭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 二、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各地出台了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规定后,广大施工企业反响强烈,呼吁撤销此规定。因为: 1、如果通过审计发现确有对工程结算款高估冒算行为,甚至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完全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中的撤销、无效等有关条款,或按照相关法律移交法院审理。强制性地将第三方做出的审计结果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双方的最终结算依据,不仅不合理,也没有现行法律的支持。损害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严重损害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2、一些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以等候审计结果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进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业不堪负重,并直接影响对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劳务企业的款项结算和支付。 3、通过地方立法强制性地将第三方做出的审计结果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的价款结算依据,实际上是以行政定价代替市场定价。 4、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之间是一种行政监督关系,审计机关并没有对具体交易行为进行定价的权力。 住建部层出不穷的改革新规,会让建造师失宠吗?答案是..... PS:小伙伴们对上述政策有什么观点和看法,可以在留言区留言讨论哦~~ 读而思优路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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