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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分析哲学的动机(2015

 太阳当空照917 2017-10-29

要了解一种哲学,就要从这种哲学的动机开始。哲学的观点和方法都是为了解决哲学问题而服务的。哲学问题也许要求明确的回答,也许仅仅是要求建立一条概念路径,按照这条路径思考人们可以理解某类事物。哲学问题本身也许得到了明确表述,也许并没有明确表述过,甚至很难或者不可能得到表述。不管怎样,确定了这样的哲学问题,对于理解一种哲学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要解决怎样的哲学问题,也就决定了一种哲学的基本概念是什么,要利用这些概念来思考什么样的东西,并且也决定了会有什么样的哲学观点,这些观点是如何联系起来的。哲学问题就像动机一样,决定了哲学思考的起点和方向。在这种意义上,我更偏爱“哲学动机”这个词,并用它来指我们自行建立、用来解释一些大块哲学思想的基本原则。

本章的任务是了解分析哲学的动机。由于哲学本身的复杂性,要说清一种哲学的动机,通常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很多背景和限制条件,以确保明确表述出来的动机得到正确的理解。

1.1 “语言之于思想的优先性”

达米特为分析哲学提供了一种定义性的描述,这一描述被人们称为“语言之于思想的优先性(The priority of language over thought)”,或直接称为“优先性论题”。无论人们是否赞成这种描述,由于其深刻性,也由于达米特本人是为数不多有渊博哲学史造诣的分析哲学家,这一论题都可以当作是讨论分析哲学动机的基础。

这一论题利用了“思想(thought)”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简单地把思想理解为一个完整的陈述句表达的意义,当用这个句子来表达知识时,这种意义就构成了知识的内容。这个内容是否完整,可以用能否确定地赋予其真值为标准来判断。例如“孙扬昨天获得一枚世锦赛金牌”这个句子,如果不知道“昨天”是哪一天,我们也就无从确定这个句子是不是真的;但是,如果把“昨天”换成“2015年8月7日”,我们就可以确定这个句子是真的。替换以后的陈述句就是一个完整的陈述句,它表达了一个思想。

人们一般认为,标准意义上的知识总可以表达成完整的陈述句,因此,思想直接就可以认为是知识的内容。我们可以这么界定思想:思想就是当人们有所知时所知道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认为知识的获得实际上就是具备一种心理状态,即人们通常用“相信”或“认为”这样的词所描述的状态,即信念,那么,你就很有可能说,思想实际上就是信念的内容。

这样一来,对于思想就有了不同的解释,一种将其归于语言,另一种则将其归于心灵。如果这些解释仅仅是在说,我们可以通过这两种方式把不同的思想区分开,而不是说思想在本质上是什么,那就不会产生什么问题。但是,优先性论题所关系到的是思想本质上是什么。

这个论题的表述是这样的:

1)对思想的哲学解释可以通过对语言所做出的哲学解释获得;

2)只能用这种方式得到全面的解释。(加注出处——《分析哲学的起源》)

其中的前半部分确认,要把思想归于语言,从而通过语言分析来分析思想;后半部分决定了,这样的分析所决定的是思想的本质,而不仅仅是对单个的思想做出区分。(加注:说明概念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区别)

1.2 “语言学转向”

达米特对分析哲学的定义是深刻的,它不仅为整体上把握分析哲学提供了线索,而且也在哲学史上为其做出了清晰的定位。这种定位就是人们常说的“语言学转向(the linguistic turn)”。但是,这种定位还不足以让我们理解分析哲学的动机。这一节我们就先看看什么是“语言学转向”,然后,在接下来的两节,我们再在这一节的背景下,讨论分析哲学的动机。

如果不考虑那些虚张声势的说法,西方哲学的演进大体上经历了三次“转向”,即以埃利亚学派为标志的“本体论转向”,以笛卡尔哲学为标志的“知识论转向”,最后就是分析哲学的“语言学转向”。这三次转向都标志着哲学基本形态上的变化,这种变化波及到最基本的问题、思考这些问题的方法,以及衡量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的标准。这里,我们不准备考虑什么是本体论转向,而是以知识论转向为参照系,来考虑什么是语言学转向。

我们知道,笛卡尔哲学让人印象深刻的地方是,他提出了一种怀疑论,并用这种怀疑论来对现存的知识进行检验,希望从中挑出经得起怀疑的那种知识,最终把其他所有知识都建立在这种知识的基础上。通过给出这种怀疑论,笛卡尔呼吁我们考虑一种情形,很像我们现在正在发展的虚拟现实技术,不过是一种升级版,制造这种虚拟现实的是能力与上帝一样强的魔鬼。笛卡尔自己对自己提出这样一个挑战:让我们的知识甚至连这样的魔鬼也无法骗到我们。要满足这个挑战,就需要我们能够给出理由,来说明相应的知识不是魔鬼欺骗的结果。对于知识的辩护(justification)来说,这应该是一个相当高的要求,而笛卡尔认为自己通过“清楚明白的知觉”满足了它。

确切地说,是笛卡尔的这个知识论计划的提出,而不是他实施这个计划得到的成果,改变了哲学。笛卡尔相当于对所有的哲学家提出了同样的挑战,要求他们对自己声称知道的东西给予同样的辩护。笛卡尔工作的时代,还是经院哲学统治的年代,人们热衷于讨论上帝是怎样创造这个世界的,而讨论总是以“X的本质是...”,“X事实上是...”这样的口吻进行的。这样的论断我们现在都归于形而上学。哲学家是一群好辩并且热衷于让人认为自己善辩的人,可想而知,笛卡尔的提问方式引起了怎样的震动。因为笛卡尔的问题就相当于,“你凭什么认为X的本质是...”。只有当回答了这个问题,以前那种形式的讨论才能继续下去,因此,知识论就成了“第一哲学”。

不过,笛卡尔实施其知识论计划的方式和一些成果,还是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它决定了知识论的一般形态,这就是我们在这里谈起的“观念理论”。

在《第一哲学沉思集》(第三沉思)中,笛卡尔首先是在“表像(image)”的意义上理解观念。(加注:Philosophical Writings of Descartes, Vol II, trans. by John Cottingham et al, Cambridge, 1984/2005, pp.25-26。)对这个词的进一步界定是通过笛卡尔的怀疑论方法完成的。他设想,即使我们受到魔鬼的蛊惑而无法看到真实的世界,我们实际所看到的情况,与我们看到真实世界时也仍然没有区别。也就是说,当我们看到真实世界时,实际呈现给我们的也只是世界的表像,即观念。这样,观念就是心灵所认识的直接的对象,通过认识这个对象,心灵才认识实在的世界。有了观念与实在之间这样的区别,我们也就有了心灵的“内外之别”。观念在心灵之“内”,而实在在心灵之“外”。通过把握观念,心灵才得以把握实在。观念是直接把握的,而实在则是间接把握的。笛卡尔的“我思”论证建立了这样一种共识:观念由于是直接把握的,因而是绝对确定、不会出错的;而心灵之所以会错误地认识实在,是因为观念与实在会出现错误的配置。

观念理论的实质就是说,知识是以观念的形式存在的。

人们很自然地为知识寻找某种实在的“落实”,也就是说,当这种东西存在,并与心灵建立某种联系,心灵也就获得了知识。这种东西当然不是所知道的东西本身,但也会与所知道的东西建立联系,从而能够解释它为什么是知识的对象。这样的“落实”在柏拉图那里就是“形式”,或者“理念”。我们可以依据自己所掌握的哲学史知识,来说明“形式”或“理念”如何让心灵知道某个对象的。

笛卡尔也就是出于这个自然的动机来建立关于知识的上述图景的。我们也可以说,柏拉图与笛卡尔一样,也属于观念理论,只不过柏拉图强调观念的客观性,而笛卡尔强调观念的主观性。这对于知识来说都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知识既是客观的(它与知识对象联系),又是主观的(它为心灵所把握)。

笛卡尔在知识论中的工作,使得他之后的近代哲学家大都接受观念理论,这是因为心灵关于观念的存在及内容的知识,被认为可以经受笛卡尔式怀疑的考验,因此确实可靠的知识都必须是观念。当然,在这种意义上,形式或者理念是不能充当知识的基础的。(注:读者可自行考虑一下,柏拉图的形式或理念是否也能够担当此任。你只需考虑魔鬼的蛊惑是否能让我们错误地把握形式或理念。)

在这个背景下,语言学转向的意义也就比较清楚了。这是对观念理论的否定,同时,也是在承认知识的本质依赖于语言。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把知识从心灵移植到了语言中。无怪乎塞尔会说,对分析哲学家来说,第一哲学应当是语言哲学。(注:Searle: Intentionality ——?)

不过,按照这种解释,人们似乎应该说,在笛卡尔以来的近代哲学中,第一哲学是心理学,而不是知识论——在这种意义上,从近代哲学到分析哲学,并不存在那种剧烈的能够称其为“转向”的变化。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情况要比初看起来的复杂。近代哲学并不是以心理学为最终基础,这是因为只有当通过了辩护程序的检验,才能有心理学,而这种辩护程序的建立是知识论的任务。因此,心理学与知识论在近代哲学中建立联系的方式并不是,一些心理学的结论被直接拿过来当作知识论讨论的前提。心理学给知识论提供的不是前提,而是理解知识的方法,它限制了人们会如何思考知识。比如,如果你认为知识是一种心理状态,那么你就会问,知识的“位置”在哪里,又是何时出现的。这是因为,状态总是有它的时空范围。正是在这种意义,近代知识论实际上是一种观念理论。

分析哲学的建立,确实是一种可以称其为“转向”的变化。近代的“知识论转向”通过提出辩护要求来迫使所有的哲学主张都做出回应;而分析哲学的建立,则是通过追问辩护本身的本质,追问何种辩护标准是合法的,把哲学思考又推进了一个层次。

这一点体现在“语言学转向”上。为理解这一点,不妨看我们会如何回答形如“你凭什么说X实际上...”这样的笛卡尔式问题。不管怎样,我们的回答中肯定会包含对于“X是什么”的解释,而这样的解释相当于回答“‘X’这个词的意义是什么”或者“‘X’这个词指什么东西”这类问题。这类问题决定了我们关于X的断言应该如何得到辩护。

这里需要做些简单的辨析。很可能有人会说:当我对关于X的断言做出辩护时,我所关心的是事物,是X本身;但是,当我解释一个词的意思时,我所关心的却不是X本身,而是“X”这个词;因此,问题就是,关于词语的讨论何以能够决定人们该如何谈论事物呢?

这个问题几乎是所有最初接触分析哲学的人都会提的一个问题,它的产生来自于这样一个事实:人们总是可以任意地约定一个词表示什么,从而可以任意地约定其意义。对此我建议区分一下词语的意义本身,与词语和意义的搭配关系。可以任意约定的是词语与意义的搭配关系,而我们这里所关心的是意义本身。

例如,对于“你凭什么认为闪电是一种云层放电现象”这个问题,你的回答应当包括对“什么是闪电”这个问题的解释。这种解释将为你提供一个标准,用以判断你的断定“闪电是一种云层放电现象”是不是对的。当然,你的解释可能不是全面的,但仍然可以充当必要的标准。假设你只能说,“闪电是一种炫目的东西”,那么当云层放电现象并不炫目时,你就可以认为,用这种放电现象来解释闪电就是错误的。在这个例子中我们不难注意到,当你用炫目来解释闪电时,你会说,如果某个东西不炫目,那么它就不能叫做“闪电”。此时你当然不是在探究一个词可以怎么定义,而是在探究这个已经得到定义的词在定义中包含了什么。这当然不是任意的约定。

分析哲学家关心意义,这是因为,询问意义是什么,就是在询问词语所指的对象是什么。他的关注点与语言学家是不同的。

“语言学转向”这个术语的深意在于,它要求哲学家透过语言来理解意义,从而理解知识以及知识的对象,而不是透过观念来理解。按照这个标准来看,如果一个哲学家认为词语的意义就是人们在这个词上所联系的观念,那么这个哲学家无疑就不是分析哲学家了。比如塞尔,当他后来又宣称心灵哲学才是第一哲学时,情况就是这样的。(注:Searle: Intentionality)

1.3 分析哲学的逻辑主义动机

用“语言学转向”来描述分析哲学,这固然深刻,但还是留下了一个问题:既然当问题进一步深化时人们必须关注辩护标准,从而关注意义,那么又为何必须要透过语言来关注意义呢?

诚然,语言是意义的物质外壳,而我们要通过这层物质外壳来识别意义。但是,这不足以让我们说,意义本质上不能离开语言。意义很可能只是碰巧与语言联系在一起,而按照优先性论题,这种联系对于意义来说应该是本质性的。

不过还是有一条思路。在这一节和下一节中,我们将利用逻辑来讨论语言与意义之间的关系。这一节的讨论将表明,分析哲学家应当承认,语言优先于逻辑;下一节则表明,逻辑应当优先于意义。

逻辑与辩护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辩护必须以合乎逻辑的方式进行,在这种意义上,逻辑为辩护提供了一种结构,使得充当前提与结论的命题以某种方式联系起来。可以说,一个逻辑系统(注:即由逻辑符号、逻辑命题以及逻辑规则构成的系统)就相当于一种关于辩护结构的理论。如果把描述推理的句子用逻辑符号表达出来,我们就可以从逻辑系统中看出,可以直接构造什么样的真句子,这些句子构成了逻辑命题的实例;还可以看出,什么样的推理过程是有效的;最后还可以看到,某个已经给定的前提是否可以从给定的前提出发按照有效的推理推出来。当然,用逻辑符号表达推理的时候,符号的意义必须等于推理的内容,这时,我们就要考虑意义。按照逻辑系统的要求来写出的推理,实际上就是依据语言的意义来开始一个辩护程序。

接下来,我就简要地勾勒一下分析哲学的直接动机,即逻辑主义动机。

分析哲学的创始人弗雷格和罗素都是通过数学基础研究开始自己的分析哲学工作的。这项工作的目的是为算术提供基础,即证明算术真命题确实是真的。他们试图在逻辑的基础上做这件事,在逻辑系统内证明算术命题,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逻辑主义计划(logicistic project)”。

显然,逻辑主义计划所要回答的是一个笛卡尔式的问题,即“凭什么说算术命题是真的”。这个问题的特殊性使得分析哲学的建立得以可能,它迫使人们考虑什么才算是真正严格的辩护。

在十九世纪后期之前,数学哲学还是由康德占据主导地位。按照这种观点,算术命题与几何命题都是先天综合命题,是通过先天直觉的综合作用得到建立的,而不是由数学对象独立于心灵而具有的性质所决定的。如果持有这种观点,那么对问题“2+3=5为什么是真的”,所能给出的回答就只能是,“在我看来就是如此”。当然,这里的“我”必须是先验主体,而不是单个的个人。但这个回答是非常可疑的。不管诉诸什么样的直觉,所能得到的辩护都只能是重复待辩护的那个命题,而这是否能够成为一种辩护,还很成问题。

直觉不是推论的可靠向导。直觉会使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逻辑跳跃,甚至是偷换概念。可靠性总是通过对直觉性的结论做出分析而获得的。数学本身的发展可以看作是一个逐步摆脱直觉,而改用演绎证明的方式建立结论的过程。

欧氏几何就是一个清楚的例子。长期以来,欧式几何都被认为是精确科学的典范。这是因为,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欧氏几何都是用演绎证明来代替直觉所能达到的最高程度。尽管如此,欧氏几何还是在一些公理上诉诸直觉,比如平行公理。一旦改变平行公理,数学家就得到了其他种类的几何,即非欧几何。

对几何证明来说,直觉甚至不是真正起作用的要素。比如,在射影几何中有一条普适的定理,即对偶性定理,它是说,把几何定理中的点、线和面系统地互换,定理仍然成立。这意味着,如果我们错把点看成面,而把面看成点,我们仍然能够得到同样的结论,因此,几何证明过程实际上不是受直觉引导的。数学家希尔伯特于1902年出版的《几何基础》,则使几何学完全摆脱直觉。

非欧几何的出现对康德的先天直觉解释构成了挑战。如果几何命题是通过先天直觉的综合作用建立的,而我们又不能说像经验主体那样有多个先验主体,那么我们就应该只有一种几何学是正确的。但是,相对论证明,我们可以用不同的几何学对世界做出正确的描述。

对算术来说,由直觉引起的问题更加明显。很难说,数是一种直觉的对象。能够一看之下就知道两个数不同,这对像2和3这样比较小的数似乎没有什么问题,我们很容易看出两个东西与三个东西在数量上不同;但对于像849234与84923这样的数难以用直觉来区分了。这就使得康德关于算术命题的先天直觉解释,变得神秘起来。算术不像几何,我们根本就不能诉诸直觉来为命题的真假做出判断。康德的解释实际上是没有用处的。

逻辑主义计划是用演绎证明替代直觉的一种尝试,它试图把直觉从算术证明中完全排除出去,从而达到算术的绝对严格性。这个计划把欧氏几何的成就扩展到算术中。正如欧氏几何是一项数学工作,逻辑主义计划也是一项数学工作。在这种意义上,逻辑主义试图为算术提供基础的工作属于“元数学(meta-mathematics)”。

逻辑主义计划的另外一个想法是,当把直觉从算术中排除掉,取而代之的就是逻辑命题和逻辑推演规则。这意味着,可以把数(在一开始是自然数,其他数可以用自然数定义出来)用逻辑词项(注:逻辑词项就是对于表达逻辑命题和逻辑规则来说必要的那些词项)来加以定义,从而最终把算术命题还原成(reduce to)逻辑命题。

这个想法的吸引力在于,这样就把逻辑所具备的可靠性赋予了算术。沿着这个思路再走一步就不难看到,要对算术命题做出辩护,就要对逻辑命题进行辩护,就要回答,逻辑为什么是可靠的。

逻辑的可靠性问题具有一种让人着迷的特性。我们知道,要证明某个内容是可靠的,我们总是会诉诸逻辑,也就是说,逻辑是论证可靠性的基础;现在,如果要确定逻辑本身是不是可靠的,我们是否该使用逻辑呢?显然,我们不能在逻辑的基础上证明逻辑是可靠的,这样就进入循环。逻辑具有一种终极的可靠性,这使我们不能用论证其他知识的可靠性的方式来论证逻辑是可靠的。

面对这个问题,有两条路可走,一条是科学的,另外一条是哲学的。

科学的辩护策略是诉诸后果。科学家为一种科学理论辩护的方式,就是运用该理论,然后看由此产生的结论是否得到观察的确认。这就是诉诸后果的策略。这种策略不能最终证明理论是真的,但能够增强我们对于理论的信心。这是一个可以称之为“科学进步”的过程。

如果我们用逻辑系统来类比科学理论,那么为逻辑系统辩护的方式,实际上也就是看它是否能够得到我们希望得到的结果。对于逻辑主义计划来说,这种结果就是证明算术命题。如果得不到,我们可以修改逻辑系统,直到达到目的。

当然,逻辑系统也可以用来干别的事情,比如试探性地减少其他的知识领域中的直觉性概念,从而展现这种知识的逻辑结构。这样做也有利于提供这些知识领域的可靠性。与此同时,对那些直觉性概念的逻辑分析,常常会带来一些哲学上的后果。比如对于时间概念的分析产生了时间哲学,对于行为概念的分析产生了行动哲学,对因果关系的分析、对于概率的分析,等等。这样的分析差不多囊括了当代分析哲学家工作的所有领域。这些工作是哲学的,但在精神上又是科学的、本着累进的原则深化扩展人类的知识。它验证着逻辑系统的有效性,但从未完全证明它——人们往往并不看重这种验证的作用,而是看重逻辑分析的哲学后果。这些哲学后果虽然没有决定性地证明逻辑系统是可靠的,但仍然推进了我们对于相应概念的理解。

在精神气质上,所有的分析哲学家都是某种或强或弱的意义上的逻辑主义者。如果我们把逻辑主义的主导思想理解成用逻辑来替代直觉,从而使我们的知识更具可靠性,那么所有分析哲学家的工作都实际上遵循这一精神。前面所说的数学哲学中的逻辑主义,则是这一精神的一种极端化,它要求在某个知识领域中最终排除直觉。当然,如果这个领域是至今为止在可靠性上最接近于逻辑的算术,那么持有这种逻辑主义的信念,似乎是很自然的。

罗素可以看作就是按照这种方式来看待逻辑的。弗雷格的态度部分地符合这种科学的方式,但也部分地符合哲学的方式。

只有在一种非常弱的意义上,才能说按照科学的方式确实可以为逻辑命题给予辩护。这种方式只能说在逻辑系统与相应的知识领域之间建立了一种相互支持的关系,但不能说两者中的任何一个本身是可靠的。

对逻辑命题的哲学式辩护,则是从逻辑以及辩护的本性出发,来说明满足某种条件的逻辑本身就具备可靠性。这种辩护方式直接就确定了某种逻辑系统是否是可靠的,因而构成了对于逻辑主义计划的最终辩护。

弗雷格的思想中包含了这种哲学式辩护的成分,而这种成分由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予以发挥,从而得到一种系统的逻辑哲学,这种哲学解释了逻辑为何具备那种终极可靠性。正是在这种哲学的辩护方式中,语言才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条件进入哲学思考。

本节中接下来对这种策略的推演,是从维特根斯坦那里引申出来的。

虽然逻辑是用来取代直觉的,但逻辑本身起作用,仍然需要一种直觉。这丝毫也不奇怪。用一种非常简化的方式来说,逻辑起作用的方式就是,当我们要确定某个东西是怎样的时,我们总是要诉诸理由;而这里的理由无非是另外一个与之关联的东西是怎样的。而如果用直觉的方式来做这件事,那就是直接说所要确定的东西是怎样的,而不诉诸理由。利用这个简单的类比就可以看到,逻辑的使用是以直觉为条件的,因为寻求理由的过程不能无穷回溯,在尽头等着我们的,肯定就是某种直觉。

这种直觉必须只具备极小的内容。这就是说,它不能引起前面用来解释先天综合命题的那种独断,换言之,它没有那种需要理由来加以支撑的认知性的内容。我们之所以难以容忍用重复一个命题的方式来说明判断这个命题为真的理由,是因为我们觉得,这个命题表达了某种知识;而如果这个命题并不准备表达知识,而是表明某个决定或者约定,那么我们就不会提出这样的要求。在约定的情况下,我们需要的直觉内容仅限于把不同的东西区分开,而不需要确定这些不同的东西本身是什么。当然,在把这些东西区别开的前提下,我们还是可以通过约定它们之间的关系,来确定它们各自是什么。

比如,在棋类游戏中,一枚棋子是什么,这是通过约定决定的。通过约定棋子之间的关系,即各个棋子的功能,人们就可以确定这些棋子各自是什么。在掌握了这种约定的情况下,比如为了判断某枚棋子是不是马,所需要的就是那种极小内容的直觉。我们只需要把这个棋子与别的棋子区分开,而不需要弄清它实际上是怎样的。这种区分是相对的,因为在一种情况下认为是马的棋子,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可以充当其他棋子——我们有时也用马的棋子来充当车。

逻辑赖以起作用的那种直觉,就通过与某种约定性的东西相关联,而具备极小内容。当对某个内容运用逻辑时,这种约定性的东西就“捕捉”到这个内容。这种约定性的东西显然就是语言。语言是约定性的,而作为句法单元,词语就是通过与其他词语建立联系,而得到界定的。

语言的句法类似于棋类游戏,只要建立了不同词语之间的连接关系,词语本身如何拼写,是不重要的。只要明确了句法规则,人们可以随意发明一种语言。对语言的识别,就只需要那种极小内容的直觉。我们不会说,某人识别了某个词句,就说明他的认知能力有多高,但我们肯定会说,这说明了他对这种语言的掌握有多好。逻辑与语言能力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1.4 反对心理主义

心理主义(psychologism)既针对逻辑,又针对意义。像密尔这样的经验论者认为,算术命题是经验概括的结果,而这种概括最终受制于心理机制,而不是理性的推理过程。因此,他也可以同意算术最终来自于逻辑,但把逻辑解释成心理机制作用的结果(?)。这种逻辑意义上的心理主义,实际上是休谟关于因果推理以及归纳推理的怀疑论的一种推广形式。休谟认为这些推理受制于心理学,而心理主义的观点则认为所有推理都是如此。

心理主义观点否认逻辑命题具有独立的基础,甚至否认它们具备独立的意义。把这个想法再推一步就不难看到,这直接与逻辑主义计划相冲突。逻辑主义要求辩护的严格性,而辩护必须建立在逻辑的基础上;现在,如果逻辑不具备独立地位,那么辩护也就无从谈起了。试想,如果推理受制于心理规律,而任意的心理活动都受制于心理规律,那么逻辑一旦可以通过心理规律得到解释,也就对心理活动失去约束了;但是,“辩护”这个概念本身就要求,可以通过一种推理活动,来对信念做出约束。作为确定辩护结构的东西,逻辑是具有规范性的,而逻辑主义者之所以不同意心理主义,也正是因为它不能容纳逻辑的规范性。

此外,关于意义也有一种心理主义观点,即,意义就是与语言或符号相联系的观念的内容。对逻辑持有心理主义观点,自然的结果就是,对于意义也持这种观点。如果推理过程受制于心理规律,那么,参与推理过程的东西,即内容,就不可能在本质上落于心理领域之外。当符号或语言把这种内容表达出来时,它们也就获得意义。这里,意义当然也应该是心理的东西,或者是由心理状态所决定的东西,否则就不能表达心理的内容。

不难看到,前面所说的那种关于知识的观念理论,需要这种针对意义的心理主义。如果认为知识是观念,是一种心理内容,那么用来表达知识的语言,其意义也就应当是由这种心理内容确定的,或者直接就是这种心理内容。这是因为,用来表达知识的语言,应当以知识的内容作为其意义。这种关于知识与意义的图景看起来就好像是,心灵中的知识内容以包裹的形式存在,而语言就好像是传递包裹的载体,把知识内容从一个心灵传递到另外一个心灵。

观念理论甚至也需要关于逻辑的心理主义,或者我们也可以说,如果在逻辑上做到充分一致,持有观念理论的结果就是滑向关于逻辑的心理主义。我们是依据语言的意义来组织辩护程序的,只要充分地忠实于意义,我们实际上就很好地遵守了逻辑。因此,合乎逻辑地推理与按照意义进行推理,这是同一回事。由此就很容易看出,如果意义是受制于心理规律的,那么逻辑也就受制于心理规律。

弗雷格是不遗余力地反对心理主义的,而罗素则只是在其开始分析哲学工作的早期反对过心理主义,后来转而皈依心理主义(加注:先是皈依关于意义的心理主义,后来皈依关于逻辑的心理主义——出处)。按照前面的论述,只要一贯地坚持逻辑主义动机,就会反对心理主义。罗素的科学的累进主义精神,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他融贯地实施一种整体性的策略;他的思想中的某些因素,特别是关于逻辑的具体看法,也在诱导他偏离这种策略。

在分析哲学内部,存在着两个形态非常不同的传统。它们分别以弗雷格和罗素为开端,我们不妨分别称为“弗雷格主义”和“罗素主义”。在本书的大部分篇幅中,我们都将沿用这两个术语,并在此基础上为讨论到的各个分析哲学家的思想进行定位。

接下来看弗雷格是如何反对心理主义的。他所采取的措施建立了逻辑之于意义的优先性,从而最终确立语言的优先性。这里,我们着重考虑关于意义的心理主义观点。这也是弗雷格重点防御的观点。

出于逻辑主义动机,弗雷格需要反对心理主义,但仅仅是论证心理主义观点是错的,还是远远不够。与观念理论一样,心理主义观点是看待知识的态度,即使驳倒表述这种理论或观点的命题,只要人们继续按照相应的方式理解知识,原定的目标就远远没有达成。这里,问题的关键是,逻辑主义的动机是为具体的知识领域提供辩护框架,心理主义和观念理论是落实到了这种框架中的东西,因此,只有当在这种具体框架的层次上建立一种逻辑机制,从而屏蔽心理主义和观念理论时,才算达成目的。

弗雷格所利用的逻辑机制是他建立概念文字系统(注:弗雷格自己所建立的逻辑系统因为具有一些非常明确的特征,通常被称为“概念文字(Begriffsschrift)”。)的主导原则,这就是他所说的“语境原则(the context principle)”。

语境原则的最初表述是,“绝不单独探究词语的意义,而只能在命题的语境之内进行探究”(《算术基础》,The Foundations of Arithmetic: A logical- mathematical enquiry into the concept of number, 2nd ed., Trans. by J. L. Austin, Harper & Brothers, 1960, p.xxii)。这个原则有若干强弱不同的理解。比如,我们可以把这个原则理解为确定词语意义的方法。如果这么理解,那就会允许词语的意义本身独立存在。不过,可以从后文看出,只要允许这一点,就不能达到屏蔽心理主义的目的。因此,就我们这里所叙述的动机而言,需要一种强的理解,即,脱离了命题语境,词语也就没有意义。

语境原则之所以能够用来屏蔽心理主义,是因为它排除了对意义作出心理主义解释所需要的必要条件,这个条件就是,词语可以单独获得意义。

为了理解这一点,不妨考虑一下心理主义的观点究竟是什么。关于意义的心理主义观点是说,词语的意义就是与词语相联系一种观念。比如“1”这个数词的意义,就被解释成,当我们看到这个数词时,就会自然地产生的一个观念,比如关于一只苹果的表象。暂且不管什么样的观念与词语相联系,也不论这种联系的建立需要什么条件,有一点是不变的:由于观念与词语是不同的事物,与词语相联系的观念本身不是任何词语。这就是说,词语是单独与观念建立联系的,而这进而意味着,词语是单独获得意义的。现在,既然从心理主义观点可以得到这一结论,它就构成了心理主义观点的必要条件。

或许会有这么一种情况,不同的词语以相互联系的方式一起与一组观念建立对应关系,这样一来,词语就不是单独具有意义的了。比如,人们也许会认为,只有对“1”、“2”、“3”等等这样的数词都对应相应数目的苹果的观念,才能说它们获得了意义。当人们把一只苹果当作计数单位时,或许就会这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的词语是一同获得意义的。

不过,这种类型的反驳意见仍然会以不同的方式要求词语单独获得意义,从而可以利用语境原则来加以排除。比如,在前面的例子中,“单位”这个词仍然是单独获得意义的,它对应于一只苹果的观念。事实上,当要求不同的词语一起与语言之外的东西(即观念)建立对应,从而一起获得意义时,总是在同时要求用某个词语来表明这些词语之间的关系,而这个词语是单独获得意义的。

可能会有一种反对意见说,承认词语在与其他词语的联系中才能获得意义,这将导致循环。因为,如果词语A的意义是由其他词语例如B确定的,而B的意义又是由另外的词语来确定,那么就要么导致无穷后退,要么导致循环。针对这种意见,我们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其一,词语通过与其他词语建立联系而获得意义,其二,词语的意义由其他词语确定。这两者看似都排除词语单独获得意义的情况,其实并非如此。只有前者是这样的。如果词语A是从B获得意义的,那么B就必须先获得意义,但这仍然是词语单独获得意义的情况。产生后退或者循环的,正是这种情况。如果词语不能单独获得意义,那么它也就不能从其他词语获得,而是与其他词语一同获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就某个词语我们不能确定它的意义是什么,这不能算是它没有确定的意义。

如果坚持语境原则,那么为词语确定意义的那种联系,就是通过共同构成命题建立的。如果沿用达米特的表述,这样做就把意义解释成“词语对于句子意义所作出的贡献”(注:Freg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2nd., pp. 4-7)。我们可以这么确定单个词语的意义:先确定包含该词语的句子意义,然后确定这些句子意义的重合部分,这种重合的部分就是该词语的意义。

把问题再想深一层就不难发现,如果句子的意义(也就是句子表达的思想)本身还是可以用句子所表达的观念来确定,那么心理主义就以另外一种方式回归了。在这种情况下,观念理论者可以解释说,观念实际上对应于句子而不是词语,因而句子意义就是用观念来解释的;然后,观念理论者可以继续用达米特的方式来解释词语的意义。这样就得到一种合乎语境原则的心理主义观点。

因此,反心理主义的哲学动机不仅要求不能单独考虑单个词语的意义,而且不能单独考虑单个句子的意义。必须在与其他句子建立的联系中确定句子意义。在后面恰当的时候我们再更加详细地讨论这个问题,这里只是简单说明一下。一种自然而然的考虑是,这里所需要的句子联系,就是句子通过在推理活动中得到使用而建立的推理性联系。(注:在后期维特根斯坦那里,我们会看到另外一种考虑。)这样考虑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句子意义是这样获得的,那么思想就将受制于辩护结构,受制于由逻辑系统确定的结构关系。这将使思想彻底摆脱心理规律的控制,而仅仅服务于“辩护”这一知识论目的。只有这样做,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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