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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来啦!新疆出台新办法:这五种情况免收停车费!

 谁是及时雨 2017-10-30

哪些情况不收停车服务费?

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应当如何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和住宅

在一起的停车场,又如何收费?



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上述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夜间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等五种情况,免收停车费。

5种情况免收停车费

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或非车流高峰时段免收停车费。

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15分钟以内的车辆以及夜间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免收停车费。

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免收停车费。


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免收停车费。


除此之外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机关事业单位不得

办理业务车辆收取停车费


该《办法》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收费应最大限度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的停车需求,最大限度为办理业务的群众提供停车方便,同时要有利于促进停车场建设。


《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位足够来往车辆正常停放周转的,不得向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收取停车费。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则上要满足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机动车停放需求,不得对职工在岗时段向本单位在职人员收取相关费用。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居住混合小区

白天最高不能超过30元

夜间不能超过10元


《办法》提到,大专中院校应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规划建设专用停车设施(必须实现教学区与停车场相对分离),向社会提供停车收费服务。


依据“反映成本,动态调整,合理调控,衔接规划”原则,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居住混合在一起的小区,实行昼夜24小时最高限额管理,即白天(北京时间10点—22点)最高不得超过30元/12小时;晚间(北京时间22点—10点)最高不得超过10元/12小时。实行首小时免费停车的优惠政策,全天不超过2次。


此外,各类医院应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病人车辆顺利通行和停放(具体免费停放政策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推行差别化计费方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照车辆占用面积的大小、停车场场地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和车辆停放时段的不同,实行类别差价、等级差价、地段差价、时间差价、车型差价,并可根据供求关系实行峰值累进、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同一区域内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变化。


其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30分钟、每小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


专用停车场对本单位、住宅区在停车位能保持正常周转的条件下,对社会公众开放,可以实行计次、包月等非计时收费方式。


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30分钟、每小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五种停车场(泊位)

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



《办法》对什么停车位应该纳入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做了说明,其中提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服务设施,其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具体范围为:


机场、火车站、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等交通枢纽的配套停车场;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教师生活区、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以及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停车场;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建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经有关部门划定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含泊位);


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的公共场所内设的停车场。

     

收费员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

车主有权拒交



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的醒目位置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方便群众监督。


机动车进入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出具标有机动车牌号、出入时间的记录,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凭证,实行“一车一票”。停车场收费人员应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超出收费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对在停车场内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停放车辆,应当协助机动车停放者提供相关证据。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因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因停车场不符合管理规范而导致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新疆都市报、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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