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高院判例|| 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是否能视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否还可恢复执行?...

 lawseraph 2017-10-31

追 寻 法 律 适 用 的 精 义
洞 悉 法 律 行 为 的 规 范

用 逻 辑 和 经 验 去 感 知 法 律 生 命 的 温 度


往期文章精选

1.最高院判例||  上市公司提供“暗保”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2.最高院:轮候查封不属于正式查封,债务人以轮候查封超标的额为由而提出异议时不予支持

3.最高院判例||  “签字盖章”与 “签字、盖章”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区别

4.最高院: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销售抵押物的情况下,抵押权消灭

5.最高院判例||  当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时真的应当以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为限优先受偿吗?

6.最高院:在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消费者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查封效力

7.最高院指令江苏高院再审判例 || 未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办理展期手续的展期不成立,保证人对于延期后的还款义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8.最高院:因法院限制离职法官作为律师执业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最高院: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即使未经过户登记亦可对抗针对名义物权所有人的强制执行

10.最高院:执行标的流拍后即使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该标的财产也并不因此而丧失可执行性

以下正文

裁判主旨

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后并未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附卷,故并不符合执行和解协议的形式要件。管辖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无不妥。

案例索引

《广东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执监445号】

争议焦点

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是否能视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是否还可恢复执行?

裁判意见

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是否能视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能否恢复执行。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本案中,瑞安公司主张已与平安银行黄埔大道支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但双方未按上述规定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副本附卷,也未请求执行法院的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盖章,因此,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符合执行和解协议的形式要件。广州中院根据平安银行黄埔大道支行的申请恢复执行,并无不妥。

其次,对于瑞安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资产保全部发出的《广东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报告》以及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2007年11月5日的《复函》是否彻底解决双方债权债务、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是否就此放弃剩余债权,双方存在争议。对此,瑞安公司可在执行程序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债权消灭等实体事由以排除执行。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