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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受贿案排非秘诀(办案人员必看)

 anyyss 2017-11-02




受贿案件辩护的技巧

——以邱某某受贿案的成功辩护为例

 

上海谷易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律协刑委会委员

苗宏安律师

 

在邱某某受贿案中,辩护人成功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大部分受贿数额不能成立。该案具备受贿案件的典型性,体现了律师的辩护技巧,对如何突破辩护困局有借鉴价值。深度阅卷发掘证据的非法性、虚假性并主动调取关键证据还原客观事实,进而排除非法证据,是辩护人进行有效辩护的技术性出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辩护律师应当尽职阅卷和调查取证,争取关键证人出庭对质,力争法院当庭排除非法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案件介绍




(一)指控


被告人邱某某,原系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主任科员,曾历任原苏州市沧浪区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原苏州市沧浪区住房和建设局副局长。


2013年5月8日至5月16日,邱某某被纪委双规,5月17日,邱某某被区检察院刑事拘留。5月29日,市检察院为审查批捕,提审邱某某,邱某某声称受到刑讯逼供,对此前有罪供述全部推翻。6月18日至7月27日,邱某某被换押至南京某看守所。9月17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提审邱某某,邱某某再次以受到刑讯逼供,推翻全部有罪供述。10月9日,公诉机关对邱某某提起公诉,指控:在2010年至2013年间,邱某某利用担任原苏州市沧浪区房管局副局长、原苏州市沧浪区住房和建设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等工程项目中,单独或伙同其妻骆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八笔,共计150万元,其中最大一笔80万元来自行贿人秦某某,于2013年4月初的一天,在“五月田”农庄后分别乘车回程途中,行至东方大道时停车交接。

 

(二)辩护


2013年6月,笔者接受委托,先后担任了邱某某受贿案一审、二审辩护人。辩护人深度阅卷,将讯问笔录与近1000小时的同步录音录像作了细致比对,并统计分析了讯问时间,发现了刑讯逼供的事实,依法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同时,围绕被控收受秦某某80万元贿款的犯罪事实,辩护人申请调取了当日返程邱某某、秦某某等五辆机动车途经各交通卡口的记录资料,证明当日返程途中不存在停车交接所谓80万元贿款的可能性。

 

(三)判决


通过排非程序,一审法院认定邱某某被关押看守所前存在疲劳审讯,其有罪供述系非法证据,当庭决定予以排除。同时,一审法院采信了辩护人关于“返程途中不存在停车交接贿款的可能性”的观点,认为公诉机关对于钱款的来源、去向始终无法证明,邱某某的多次供述说法不一。秦某某的证人证言多次反复,且当庭翻供,公诉机关未有充足答辩意见。邱某某、秦某某二人对该事实的具体细节无法相互印证。因此,公诉机关指控邱某某收受秦某某80万元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2014年12月19日,一审法院认定其中一笔受贿80万元的指控不成立,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12年。


2016年12月30日,二审法院改判邱某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受贿案件辩护的技巧




受贿案件的辩护常常陷入由非法证据造成的困局,辩护人要通过证据链还原客观事实的方式完成突围。具体而言,辩护人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深度研究案卷发掘并查证证据疑点,通过积极行使调查取证权获取关键证据,通过逻辑推演完成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链构建,通过申请关键证人当庭质证和申请法院当庭决定有效排除非法证据。


(一)通过阅卷深挖非法性、虚假性证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常有否认有罪供述的情形,这提醒辩护人应当关注笔录涉嫌伪造的部分。辩护人必须从语言表述的逻辑断裂、跳跃、矛盾之处着手,挖掘“带病”的证据。


1、核查讯问笔录中的表述变化和矛盾点


关于表述变化和矛盾点,笔者认为至少应当抓住以下两点关联关系:其一,笔录中出现了反复的有罪和无罪供述,且侦查中翻供的发生与更换侦查主体和具体侦查人员的情形高度相关。其二,笔录中关于犯罪的具体细节在前期有较大变化,在后期逐渐稳定并且细节越来越详细,则说明犯罪嫌疑人前期在刑讯之下妥协,胡编乱造自己的犯罪事实,后期在侦查人员的诱供中,按照设定的剧本承认犯罪事实。


在本案中,邱某某在审查批捕时当即翻供,在审查起诉时当场翻供,在庭审时立马翻供、全面否认有罪供述。在讯问笔录中,关于赃款的去向,邱某某出现了至少三种不同表述。作为本案证人的秦某某,同样供述前后反复,多次翻供,自始至终未供述80万元的来源。


2、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并与讯问笔录比对


全面细致地观看并记录同步录音录像的记载内容,辩护人可以全景式地还原审讯的过程,包括刑讯逼供的事实。进一步,辩护人可以将整理出的记录和讯问笔录进行详细对比,筛选出漏记的辩解和多记的有罪供述,以备在庭审时出示。


在本案中,辩护人查阅了全部案卷,审看了近1000小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最终发现并核实如下事实:其一,多处有罪供述,包括受贿动机、目的等,并非邱某某口述,而是侦查人员整段或者整面的添加。同时,对邱某某的辩解不予记录。其二,在看守所中,根据对审讯时间的记载和统计,证明侦查人员进行疲劳审讯,不给邱某某休息时间。其三,秦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其因不能行走而被看守人员抬入审讯室,其面部伤痕清晰可见。以上事实,足以说明邱某某、秦某某二人确实受到刑讯逼供,控方证据具有非法性和虚假性。


(二)通过调查取证还原客观事实


如果要有效推翻控方的指控,辩护人应围绕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本身进行取证。补强书面言词证据的效力本是侦查机关的职责,但较为宽松的采信环境导致侦查机关补强证据的动力不足。而在非法取证、虚构犯罪事实的情形下,侦查机关实际上无证可取。此时,辩护人应当努力调取全部证据并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以此还原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事实。


1、调取关键证据


间接证据多存在形式上的客观性,导致其在证明过程中消极、被动的一面,这就对辩护人搜集、运用证据的能力提出了要求。一般而言,应当收集以下关键证据:受贿过程的证据、相关知情人员的证据、围绕贿赂款物的证据、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


本案中,控方指控称,邱某某与秦某某自“五月田”农庄归途中,行至东方大道时停车,收受秦某某所给的80万现金。由于不存在贿赂事实,贿赂款的来源、去向和不正当利益都不存在可调取的证据。而相关知情人员的证言往往具有主观性和易变性,辩护人应当极力避免私自调取的情况。本案中,针对指控事实,辩护人择取受贿过程的证据作为关键证据,调取了邱某某、秦某某等人所驾驶机动车辆交通卡口记录资料和秦云良所乘车辆维修记录,并在庭审中向法院申请相关知情人员出庭作证。


2、构建完整的证据链


间接证据只是对某个受贿事实的一个片段或一个情节的证明,辩护人还需要将其组成一个协调一致、相互印证的间接证据链。即要始终保持每个间接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时间、空间和内容上的一致性。证据形成锁链后,要进行严密逻辑推理,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本案中,辩护人以时间的一维性为据,通过分析,得出以下结论:邱某某、秦某某一行5辆车同一时间先后驶入东方大道。约16分钟后,包括邱某某所乘车辆在内的4辆车又在同一时间先后通过南环高架车斜路主线东口,而秦某某的车则在同一时间转向了松涛街,前往4S店维修车辆。在此期间,基本上不存在停车交接钱款的可能性,也没有可以证实两人停车交接后再追上其他车同行的同行人员或其他同行车辆人员的证言。


此一关键证据,可与80万元来源不清楚、去向说法不一、被告人及证人矛盾供述、反复翻供、招投标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属职务行为等直接和间接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不存在受贿80万元的事实。


(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在庭审阶段,辩护人应当有序出示证明控方证据非法性、虚假性的证据,并积极主张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申请证人出庭质证,以达到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的程度。最后,辩护人应当申请法院当庭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决定,以免案外因素干扰而生变。


1、辩护人对证据非法性的证明程度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定罪证据应当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而第58条则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可见,对于“确认或者不能排除”,要求举证一方应当承担“不存在非法证据的可能性”的举证责任。与此相对,辩护人当然不承担任何关于控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但辩护人仍然应当竭力出示证明控方证据非法性的证据,促使法官确信相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申请关键证人出庭质证


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应当以在法庭上直接听取以言词方式提供的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最基本的条件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审三方的询问和质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可以使控方所构建的相互印证的言词证据体系崩塌。当前的立法中,仅仅对证人证言质证的必要性进行了规定,而没有对证人必须出庭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与否,最终取决于法院对相关争议证据对定罪量刑影响程度的审查。因此,辩护人有必要就证人出庭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说理,积极争取法院准许证人出庭对质。


本案中,法院因辩护人出示了证人证言与同步录音录像的严重出入之处并当庭播放了证人遭受刑讯逼供的同步录音录像片段而准许秦云良当庭对质。秦某某则全面否认了对邱某某的有罪指控,揭露了被刑讯逼供的事实,对法官产生巨大的视觉和心理冲击,最终增强了法官对非法证据的确信。


3、申请法院当庭决定排除非法证据


在先前的立法和实践中,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哪一类证据应当当庭裁决。在此背景之下,审判人员就是否排除合法性存在争议的证据,通常不会当场决定。这导致非法证据的排除可能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所幸,2017年6月27日发布、生效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规定,“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据此,辩护人应当积极请求法院当庭作出决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


本案中,经辩护人申请,法院经休庭评议后当庭作出决定,宣布排除指控邱某某受贿80万元的证据。

 



结语:“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受贿案件辩护的机遇和挑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可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用以指控职务犯罪的证据质量和侦查机关的取证权能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辩护人可以坐收司法改革的红利,因为一纸政令如果不坚持实施就会成为一纸具文,在“庭审实质化”的进程中,辩护人的努力不应缺位。实际上,有了制度保障,辩护律师在有效辩护上就有了更为宽广的发挥空间。当然,这一改革对辩护律师的阅卷能力、调查取证能力和当庭对质诘问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受贿案件中,辩护人除应尽职阅卷、挖掘控方证据的非法性和虚假性外,更应当主动出击,围绕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调取关键证据、申请证人出庭质证、申请法院当庭决定排除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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