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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问】第175期:填报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可能存在的易错问题(第二次更新)

 盛夏亮剑 2017-11-02



 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1、针对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未经核实而随意填报,以致影响到随后的执行排放标准、总量核算和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填报。

    2、属于重点区域的排污单位,分辨不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导致许可排放限值填报错误。

    3、没能按照环评文件批复时间判断企业是否属于新增污染源,或现有污染源,导致许可限值和污染因子管控填报错误。

    4、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理解错误。事实上,根据HJ 847-2017第5.2节内容,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批复时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因此,表1中应分别填入上述有效的总量控制指标文件(若存在)。对于同一污染物的总量由不同的文件规定,取最严格的数据填入,并在“备注说明”栏中写明此数据取自上述哪一个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对于现有污染源,且核发机关也没有要求把环评批复文件列入总量取严的依据时,则环评批复时的总量控制指标不应填入表1中。



二、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1、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填报不全,尤其是非水泥制造业范畴。

    2、主要生产单元中,针对存在多条生产线的,企业未对生产单元编号识别,应按各条生产线分别填报。

    3、水泥工业的主要产品为熟料和水泥,没能将相应产能对应填报在“熟料煅烧系统”和“水泥粉磨系统”处。

              4、产能填报不规范,错误地填报了上一年的实际产能或其他,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2015〕127号文《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规定换算的产能进行填报。

    5、设施参数填报不全,要求填报2个参数的,仅填报1个,如球磨机、预热器、分解炉、水泥窑和烘干机等。


三、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

   1、原辅料中未填报脱硝剂(氨水,或尿素等)、石膏和粉煤灰。

   2、关于燃料,有烘干机的容易漏填燃煤,熟料生产公司容易漏填烘窑用的燃油。

   3、表中热值单位应为'MJ/kg、或MJ/m3',年最大使用量单位应为'万t、或万m3',容易把'kcal/kg、或Kcal/m3'对应的数值填入(1cal = 4.18585J)。

   4、所有原辅材料和燃料都应填报硫分,但大部分企业仅填报了石灰石和燃料的硫分,而忽视了其他原辅材料。

   5、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根据危险废物特性填报氯、氟、汞、铊、镉、铅、砷、铍、铬、锡、锑、铜、钴、锰钒等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四、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备信息表

   1、漏填协同处置旁路放空排放口。

   2、生产设施对应的污染因子选填有误,如颗粒物选择了'粉尘、烟尘或可吸入颗粒物'等。粉尘、烟尘等的概念已渐渐由颗粒物取代,新制定发布的排放标准中往往称颗粒物,即指悬浮于排放烟气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包括除尘器未能完全收集的烟尘颗粒及烟气脱硫、脱硝过程中产生的次生颗粒物。

   3、污染因子选填不全,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表2中规定的污染物进行填报。对于典型的水泥企业(不协同处理)大气污染物总共应有6项污染因子,协同处置非危险废物应有13项,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应有14项。

   4、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分辨不清。

   5、对于综合性污染治理设施工艺选填不全,如脱硝系统仅选择SNCR。SNCR与一种或一种以上的低氮燃烧技术(低氮燃烧器、分解炉分级燃烧等)结合才是处理氮氧化物的可行技术,单独的SNCR不能有效地控制氨的逃逸,因此,单独的SNCR为非可行技术。

   6、未采用可行技术却选择'是'。

   7、该表仅要求企业填报有组织污染物,部分企业填报了无组织,这是水泥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如火电、造纸等)的一个重大特点。


五、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备信息表

   1、废水类别填报不全,易漏填报设备冷却排污水和机修等辅助生产废水。

   2、选填废水污染因子不全,尤其是有协同处置项目渗滤液或其他生产废水。对于典型的水泥企业(不协同处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总共应有8项污染因子,协同处置非危险废物应有14项,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应有14项。

   3、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及工艺不符合可行技术却选择了'是'。


六、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信息表

  1、未能从严确定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特别是已颁布实施地方排放标准的省市,如北京、重庆等。

  2、新增污染源未填报环境影响批复要求的浓度限值,且应填报执行的浓度数值,而不是填报文字。


七、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

  1、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有误,对于一般排放口错误地按照排放口个数申报排放量,而未按照煤磨、水泥磨、熟料库前和熟料库后等类别进行分类申报。

  2、在排放总量核算取值过程中,未能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即新增污染源按'3+0',现有污染源按'2+1'原则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八、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

  1、未填报厂界无组织污染物。

  2、针对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漏填报无组织排放污染因子硫化氢和臭气浓度;对于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可能漏填报非甲烷总烃。


九、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表

  1、在选择是否属于重点区域中选填错误。

  2、漏选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3、填报的无组织管控现状低于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十、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1、未能正确选取相应执行标准。

 2、未根据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从严确定许可限值。

 3、对于单独排入城镇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虽已明确只需说明其去向,不许可排放总量,但仍应满足城市污水管网纳管要求,也就是说仍要许可排放浓度,因此此种情况仍应进行排放执行标准限值填报,同时后续的自行监测也应填报


十一、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表

   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HJ848-2017)已由国家环保部以部公告 2017年第50号发布,并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因此自行监测填报要求应以HJ 848-2017标准为准。

    2、自行监测的监测内容错误地填报成污染物因子。废水排放监测内容应填报流量,无组织排放监测内容应填报风向和风速,有组织(窑头和一般排放口)应填报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和烟道截面积,有组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应填报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烟道截面积和烟气氧含量参数。

     3、对于废水不外排的错误地填报了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等信息。对于废水不外排的不需进行自行监测。

   4、监测频次低于技术规范要求。

   5、未能对采用相同种类治理设施,即按对颗粒物“半年监测频率”进行监测的除尘器进行备注,应在破碎机、烘干机、烘干磨、煤磨、水泥磨、包装机排气筒自行监测其他信息栏中备注“每个季度相同种类治理设施的监测点位数量基本平均分布”。添加此备注不但能更完整准确地反应自行监测信息,而且也便于企业自查和核发机关审核监测频率。

   6、当窑尾及窑头主要排放口连续自动监测时,其手动监测填报错误。此时应填连续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采取的手动监测补救措施,并按4次/日进行填报。

   7、漏填厂界无组织监测,同时应注意的是颗粒物监测频率为季度,其他为年(注:自行监测指南HJ 848-2017与申请与核发规范HJ 847-2017规定的监测频率不相同,应以自行监测指南HJ848-2017为准)。

   8、漏填新增排放源环境质量监测内容。


十二、环境管理台帐记录表

  1、大部分企业环境管理台帐填报过于简单,未按照生产设施信息(基本信息、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治理设施信息(基本信息、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共6个大类分别填报说明,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在生产设施信息下拉菜单中选择不了“运行管理信息”,反而出现了不需要的“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希望平台升级时把此小问题修改过来)。

  2、未按照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的的记录频次进行填报。

  3、未按照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的的记录形式(电子台帐+纸质台帐)进行填报。

  4、未在其他信息栏中注明台帐保存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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