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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超过最长诉讼时效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越野车 2017-11-03

【案情】

 

    魏某甲与魏某乙系亲兄弟。魏某乙生前于1993年2月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出具欠据,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签字为魏某乙。2012年5月10日,债务人魏某乙因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为长子魏甲、长女魏乙。2013年12月11日,魏某甲起诉魏甲、魏乙在遗产范围内偿还欠款8万元。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已过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的保护期间,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分歧】

 

    本案当事人讼争权利已过最长保护期限二十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民通意见》第175条第二款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这里的“不予保护”包括了原告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且原告的权利不能中止中断,即已过最长保护期限。故对原告的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应理解为法院不保护原告的实体胜诉权,并不影响原告的诉权。法院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本案原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应查明案情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1.诉讼时效过期消灭的是请求权并非实体权利。诉讼时效一般是针对债权请求权,当债权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权利人的权利将成为“裸体权利”,权利人主张权利会遇到障碍,但并非当然消灭实体权利。当事人自愿偿还的,法律并不禁止。大陆法系国家及其受影响国家的民法典,一般对诉讼时效期间都有明确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将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两大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是对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对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一年、二十年。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可以延长,且起算点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二十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四年的在《环境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中都有具体规定。

    2.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释明和适用诉讼时效。最高法院《诉讼时效规定》第三至四条明确,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区别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诉权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诉权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当事人在程序上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权利,主要包括起诉权和应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民事实体权益的权利,主要包括胜诉权和申请强制执行权。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关联性在于前者是形式和手段,后者是内容和目的,区别在于两者产生时间不同,后者在实体法律关系发生时起,权利主体即享有该项权利,前者须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产生;前者在起诉时可独立存在,受民事程序法调整,原告只要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就具有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应当接受,实现后者权利需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加以审查。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评价用裁定,对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实体权利的评价用判决。

     4.超过权利最长保护期限并不丧失诉权。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有起诉权(程序诉权)丧失说、胜诉权(实体诉权)丧失说、实体债权消灭说、抗辩权发生说等。我国《民法通则》采实体胜诉权消灭说。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发生消灭权利人实体权利的起诉权的法律效力。权利人起诉后,法院应予受理。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合所述,原告超过最长20年诉讼时效不具有实体胜诉权,并不影响原告的诉权,法院应当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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