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浅议虚开普通发票的审判实践问题

 辽宁瀛如律师 2017-11-03

201151,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其中修正案对“虚开普通发票行为”纳入刑事制裁范围,并确定罪名为“虚开发票罪” ,标志着我国对“虚开普通发票行为”的打击正式由一般的行政处罚上升到严厉的刑法制裁。长期以来,因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刑事追诉予以具体化,导致对虚开普通发票的刑罚打击一直停滞在僵硬的法条规范状态。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文件的发布和实施之后,国家对虚开普通发票的刑罚打击实践才正式启动。

一、虚开发票罪的含义及刑法具体规定

虚开发票罪是指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发票)之外的其他普通发票,情节严重,构成虚开发票罪。虚开发票,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已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认识方面的欠缺

1、如何正确理解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的联系

1994年我国对税收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开启了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罚打击。时隔16年之久,直到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虚开普通发票的刑罚打击才开启。而且,虚开发票罪作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位列第二百零五条之后。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规范和审判经验已经相当丰富具体,并且具有极强的现实操作性,而虚开发票罪才刚刚纳入刑法范畴,法律细则和审判经验需要较长时间的积累,尤其是量刑的幅度特别值得关注。而两者在犯罪对象均为发票,且均须并处罚金。正确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正确处理虚开普通发票罪审判实践。

2、如何正确适用缓刑做到宽严相济

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的规定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刑有三个层阶,分别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虚开发票的处刑只有两个层阶,分别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处刑幅度上后者明显轻于前者,且后者大多判刑在三年左右,正是经济犯罪适用缓刑的高频刑位。如何在审判实践中恰当适用缓刑,对遏制虚开普通发票行为的发生至关重要。

(二)法律适用规范的欠缺

1、目前虚开发票案件审判实践中仅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六十一条之一的规定,除此之外,尚无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文件可以援用和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区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设置了不同的处罚,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司法解释关于虚开发票罪的规定仅仅规定了“情节严重”,解决了虚开发票入罪的问题,但未明确规定“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审判实践中无法区分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更无法据此适用“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况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司法解释规定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的情形,只能是权宜之计,具体审判实践有待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指定或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指定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和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虽规定了构成虚开发票罪的,须并处罚金,却未明确规定罚金的并罚幅度。而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律规范紧邻,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不自觉会确定虚开发票罪的罚金幅度标准时,参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罚金幅度的规定,在二万至二十万和五万至五十万范围内判处罚金。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