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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

 余文唐 2017-11-04

 

摘要: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的特殊的划分方式。这种划分的方法从主体来说主要是涉及国家等公权力的法律就是公法,没有涉及公权力的法律就是私法。但是近年来,出现了很特殊的现象,就是公法开始向私法领域扩张,并且伴随这种扩张的是私法的公法化。但是这种法律现象是如何产生的,对社会又有什么影响,今后这个又将怎么发展。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做简单的讨论。

关键词:公法 私法 公法私法化 私法公法化

正文:

大陆法系中关于公法与私法的理论最早是产生于古罗马。由于当时的法律制定并没有明确的公私之分,甚至根本就没有现实法律意思中完整公法的概念,而是以私法为主,所以这个观点直到十七十八世纪以后才开始渐渐的重新被人们提起并加以重视。

公法跟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的基本分类,但是对于对于划分标准的问题却一直以来就存在很大的分歧。有的主张利益说;有的主张权力说;有的主张主体说等等。总的来说却还是有一定的规律性的。在主体方面,公法的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一个主体是国家或者是公权力,而私法的主体则是除了国家和公权力以外的社会一般成员,如公民、社会组织等;在内容方面,公法所涉及的内容是关于国家社会利益,私法法律关系的内容涉及私人利益;在主体地位方面,公法的主体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这个主要是以服从权力的原则来出发的,私法是以权利平等为根本基础的。通常情况下,公法一般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而将民法、商法等划分到私法领域。这种对公私法划分的方法对于法学的研究是有重要意义的。

19世纪末 20世纪初,特别是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以来,国家干预的加强成为资本主义法律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逐渐形成了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趋势。这直接影响到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及其理论基础。公私法划分的危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公法的私法化”。由于政府职能的扩大,传统的私法调整方式被部分地或间接地引入了公法领域,私法关系向公法领域延伸。尤其随着社会与公共服务事业的扩大,要求公共机构根据私法准则执行公共职能。如国家为了加强对经济的干预,大力发展国家资本。第二,“私法的公法化”。指公法对私人活动控制的增强,从而限制了私法原则的效力,如为了公共利益而对私人财产的使用加以限制,对当事人契约自由的限制等。第三,新的、“混合”性(也称社会法)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既不是公法关系也不是私法关系的法律部门已经产生和完善起来,如经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社会保障法等。

导致这个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和社会问题的多样化要求国家不再仅仅充当“守夜人”的角色,而是要积极主动地介入社会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协调各种矛盾和冲突,解决新的社会问题。反映在法律领域,传统私法里被奉为经典的“私法自治”的三个原则--财产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不再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了,对私法领域关系的调整在“放”的基础上要加入一些“管”的手段,以便更好地、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公共事务范围的空前扩大对传统国家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为回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传统的“刚性行政”、“管理行政”逐渐让位给“柔性行政”、“服务行政”,公共领域越来越多地渗透尊重、保障公民和其他社会主体权利的理念,契约式的管理(如行政合同)和灵活性较强的管理(如行政指导)等日益广泛地被运用到公共管理和服务中。这些新的情况对公共管理的法律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在过去 “管”的基础上加入“放”的因素。

尽管由于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使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交错而有时候界限不清,但是从总的方面来看,公私法的划分仍然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一种基本分类方式。并且它对于社会的发展产生的巨大的影响。这个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法私法化最重要的表现就是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家直接将私法领域内的原则运用到公法领域来,创立了一种非私法又非公法、介于私法与公法之间的法,例如劳动法、土地法,其中最为典型的还是经济法,从一方面来说,这个是国家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的结果;另外一方面也表现了,这些原本应当属于私法领域的法律地位的重要。其次,国家大力发展国家资本,组建国有公司,从事直接的经济活动。例如,国家直接向私人企业大量订货或者供货,这个都是通过有关机关或直接经营企业进行的。这些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业都具有了民事主体的资格,他们是以私法手段来进行公务活动的,他们在法律上都受私法规范的调整,与私法的一般主体是具有平等的资格的,这个是公法私法化的另外一个表现。最后,公法私法化促进了私法的公法化,许多私法领域的原则直接被运用到了公法的领域,这个也是公法私法化所带来的反作用的影响。

第二,私法公法化的影响就更为深远了。他的产生是由于国家大规模的干预经济生活,干预传统的私法领域,使私法受到公法的控制传统的私法概念、原则和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契约自由原本是私法中的民法所调整的范围,但是受到商品经济发展的制约,国家开始干预无节制的契约自由,因而其开始受到了限制。

对于公法私法化在当今的社会中还有一个很热点的问题,就是辩诉交易的问题。辩诉交易原本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大概的意思就是国家为了能够更快的侦破案件,采用与犯罪嫌疑人交易的手段。这个正是公法私法化的一个最典型的表现。我们且不讨论到底辩诉交易是否是符合法理上的依据,但是,这个的确是有解决很多现实的问题,而法律的最初初衷不就是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么。所以还是很有社会意义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法与私法之间的融合仍然会继续。公法继续吸收私法的一些规范,而私法也会继续向公法领域扩张。一方面,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和社会问题的多样化要求国家不再仅仅充当“守夜人”的角色,而是要积极主动地介入社会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协调各种矛盾和冲突,解决新的社会问题。反映在法律领域,传统私法里被奉为经典的“私法自治”的三个原则--财产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不再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了,对私法领域关系的调整在“放”的基础上要加入一些“管”的手段,以便更好地、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公共事务范围的空前扩大对传统国家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为回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传统的“刚性行政”、“管理行政”逐渐让位给“柔性行政”、“服务行政”,公共领域越来越多地渗透尊重、保障公民和其他社会主体权利的理念,契约式的管理(如行政合同)和灵活性较强的管理(如行政指导)等日益广泛地被运用到公共管理和服务中。这些新的情况对公共管理的法律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在过去 “管”的基础上加入“放”的因素。

在现阶段的社会中,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的趋势仍然会继续发展。虽然就目前阶段来说,这种趋势还是很缓慢的,而且并不直接,但是,就今后发展来说这个对于整个法学界还是有很打积极意义的。

参考文献:刘兆兴     《比较法学》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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