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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行为,刑事、民事、税收法律的认定有何不同

 刘刘4615 2021-12-26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郭治国 

时间:2021-12-22


摘要: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私法领域,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税收法律关系属于公法领域,公法和私法对于行为认定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包括主体、主观因素、客观因素、责任的承担方式等。

  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私法领域,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税收法律关系属于公法领域,公法和私法对于行为认定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包括主体、主观因素、客观因素、责任的承担方式等。税法虽属公法,但许多规定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实施的,所以许多时候税法既有刑法又有民法的特征。

  主体认定不同。从刑事犯罪的角度看,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如果犯罪行为只是由一个内设部门或者分支机构从事,其他部门和人员均不知情、未参与,那么应当由上述内设部门或者分支机构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分支结构和内设机构最终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因为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的重要特征之一。从税收法律关系的角度看,登记注册后取得税务登记证(现在合并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成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分摊,内设机构不能成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方可承担税法上的责任。

  主观评价不同。在刑事犯罪中,对主观的评价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认定刑事责任中,故意犯罪时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是所有过失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对主观的评价分为故意、重大过失和过失,许多时候民事责任的承担不考虑主观因素,比如损害他人财物,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当赔偿他人的全部损失。在税法中,主观的评价分为故意和过失,大多数时候只惩罚故意违法,只有极少时会惩罚过失违法。

  行为相互关系不同。对不同行为之间,刑事犯罪领域可以应用吸收、扩散原则,但在民事法律行为和税务行政执法中应当分别评价每一个法律行为,各个行为之间互不相干。比如通过虚开发票手段实施逃税,从刑事犯罪的角度看,对这两个行为按一罪论处,这是吸收,但从民事法律行为和税务行政执法中均应当分别评价每一个法律行为,税务机关既要处罚逃税行为又要处罚虚开发票行为;再比如为了虚开发票而购买电脑和打印机,从刑事犯罪的角度看,这属于虚开发票的犯罪预备,应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扩散,但从民事法律和税务行政执法的角度看,即使购买电脑和打印机是为了虚开发票,也只能认定虚开发票并予以处罚,不能影响其购买电脑和打印机的合法性。

  (作者单位:北京盛合利税务咨询有限公司,作者系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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