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佣金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支付给中间人的销售业务报酬,中间人为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含本单位职工,如具有中介资质证和中介人员从业资格证的房屋中介机构或个人为房产开发公司介绍商品房销售业务按销售额一定比例收取的中介费。近日,遇到企业来电咨询付给国外个人的销售佣金如何缴税的问题。 一、基本规定 (一)增值税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企业付给国外个人的销售佣金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服务,企业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的增值税=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6%)×6% 企业付给国外个人的销售佣金与付给国内个人的销售佣金的区别是: 企业付给国内个人的销售佣金,个人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3%,且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付给国外个人销售佣金的适用税率为6%,且不适用增值税起增点规定。 3、注意36号文件第十三条和5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情形。 (二)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什么叫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和第五条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因此,境外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属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该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注意,境内个人(含持有绿卡的中国籍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境内企业支付销售佣金时,要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案例 境内某市A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于2017年10月与境外个人(新加坡籍)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代理销售合同,由境外个人在境外推广代理销售经营公司在境内开发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经营公司按商品房销售额的3%支付销售佣金,2017年11月30日,境外个人合计代理销售商品房3套,销售额合计1500万元,2017年12月10日,经营公司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给境外个人销售佣金45万元。计算经营公司应扣缴的税款。 解析: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境外个人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视同在境内提供销售服务,因此,经营公司应按经纪代理服务税目计算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应扣缴增值税=450000÷(1+6%)×6%=25500元 应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5500×7%=1785元 应扣缴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费附加)=25500×5%=1275元。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境外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属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该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经营公司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给境外个人的销售佣金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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