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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热论|为何“六种规模条件”不宜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

 cnzheyang 2017-11-07

日前,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先财政部18号令同时废止。仔细研读后,发现87号令有颇多亮点和创新之处值得点赞。在此,小编想重点对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六种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谈谈看法

87号令,十七条 明确六种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注册资本金”不宜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的理由
注册资本金金额大小无法代表投标人的规模及实力,更加无法体现一家公司的技能高低,一家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仅仅是其净产中的一个小小组成部分,而供应商的资产规模不仅包括净资产形成的资产,而且还包括所有负债资金形成的资产。因此不宜使用注册资本金作为标书的评审因素。


“资产总额”不宜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理由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资产总额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即为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一般可以认为,某一会计主体的总资产金额等于其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金额,无法说明一家公司的实力。因此不宜使用资产总额作为标书的评审因素。


“营业收入”不宜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理由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增长只能说明企业产品或服务市场推广良好,营业收入减少只能反映市场大环境的影响,上游企业需求不旺。并不能说明一家公司的服务情况、负责项目的能力。因此不宜使用“营业收入”作为标书的评审因素。


“从业人员”不宜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理由
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各类人员。包括各类单位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领取补贴的兼职人员、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工以及个体从业人员、农村从业人员和非正规就业人员等。只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并不能反映一家单位能独立承担项目能力。因此不宜使用“从业人员”作为标书的评审因素。


“利润”不宜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理由


利润也称净利润或净收益在,在资本主义社会,利润的本质就是:它是资本的产物,同劳动完全无关。利润高低只能反映企业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利润结构基本合理,利润具有较强的获取现金的能力,并不能说明公司的实力,独立承担项目的风险。因此不宜使用“利润”作为标书的评审因素。


“纳税额”不宜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理由
纳税额金额大小,只能反映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应纳税额增长率是同方向变动的,即收入增加则税额增加,并不能说明公司的规模及实力。因此不宜使用“纳税额”作为标书的评审因素。


如果用六种规模条件的大小来衡量供应商的竞争力大小,认为其金额的大,其竞争力就强,评标时得分就高,而金额小,投标人的竞争力就弱,标书评价时得分就低,这种标书评价思维就明显歧视了中小供应商的正当权益,不仅削弱了中小企业的投标竞争力,甚至于还导致不少的中小供应商丧失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导致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小编认为要实现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六种规模条件”不宜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

举例说明“使用注册资本金为标书评审指标”

如果某采购代理机构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金设置为标书评价的指标之一,并且,在设置评分标准时,还规定: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的,可加8分,达到2000万元的可加5分,达到1000万元的可加3分,1000万元以下0分。这对中小企业来说,他们的注册资本金一般都不会超过1000万元,因而,不少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在注册资本金这一评分指标上就得不到高,甚至于就得不到分,这对那些有能力提供采购项目的中小企业供应商来说,明显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评标方案,对他们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当权益明显是一种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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