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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轿车被淹致损 物业公司不担责任

 书页无卷 2017-11-08
时间:2017-05-17 15:17  来源:安徽长安网  作者:_  点击:29次

  由于暴雨导致大量雨水涌进地下车库,致业主存在地下车库的轿车被淹没,造成车辆全损,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应当负责,而物业公司则称,对业主的财产不存在保管义务,不应赔偿。双方各执一词,怎么办?近日,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因业主购买的车位是一种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关系,依法驳回了业主请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董女士居住在田家庵区山南新区某小区,系该小区的业主,新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2011年9月28日,董女士作为乙方与甲方中诚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室内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车位总价款46000元。甲方负责车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修,保证乙方安全正常使用。次年4月21日,新锐物业公司又与董女士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2015年6月28日晚,董女士将其所有的一辆大众帕萨特轿车停放在地下车库车位上。次日早晨,因暴雨导致大量雨水涌进地下车库,造成董女士的车辆被淹。7月14日,董女士与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一份《车辆全损协议书》,保险公司将董女士所属车辆按134945元推定全损处理,并赔偿到位。
  另查明,2015年6月29日淮南市三和镇累计降水142.0毫米,其中降水集中时段为29日04时至07时,降水为109.2毫米,属该地区历史罕见,为50年一遇。董女士与新锐物业公司没有另行签订地下停车服务协议,董女士也没有向新锐物业公司交纳保管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本案中,原告董女士只是购买了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使用权,与新锐物业公司没有签订保管合同,也没有将其车辆交付给物业公司保管,双方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虽然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但双方之间并没有签订车位服务协议,董女士也没有交纳车位管理费用,物业公司对董女士的车辆没有保管义务,故对董女士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董女士的车辆损失已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再行主张车辆损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董女士的诉讼请求。(淮南市潘集法院 余占胜 岳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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