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的方式有:(担保法第16条) (一) 一般保证; (二)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一、作用。 一般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和/或保证人)起诉或申请仲裁。(担保法第17条)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效力。 在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经过(届满),保证责任消灭。 三、保证期间的确定。 (1)有约定的按约定。 须注意:下列两种约定不发生效力,依法确定保证期间的长度(担保法解释第32条)。 a.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b.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的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无论是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6个月。 四、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1)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a.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行使债权,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即:“保证期间经过,不再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b.债权人依法定方式行使债权的,开始计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即“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不再计算保证期间”。 (2)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作用 1、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其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都是分别计算的。 2、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保证人获得自己的抗辩权,无论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状况如何,保证人均可实现自己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即使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保证人亦可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 (3)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影响(担保法解释第36条) 1、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 a.一般保证: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b.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2、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 a.一般保证: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断 b.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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