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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架构设计中的“小秘诀”(建议收藏)

 老袁6ispvj1pws 2017-11-12




如果说创意与团队是商业范畴创业的第一步,那成立公司制法人实体则是法律范畴创业的第一步,对于企业今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好的股权架构设计能够应该至少满足以下三点要求:

1)不存在法律上明显的障碍;

2)易于今后业务及股本的延展,不会因股权调整导致企业税收等成本的大幅增加;

3)与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不追求表面的“精细繁复”。  


一、哪些是有明显缺陷的股权架构

        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可以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自然人独资公司。公司法改革之后,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且公司注册登记上亦降低了门槛,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似乎成了与个体户经营同样便利且个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有利工具。

但是,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自身财产相独立,则公司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起诉股东,要求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证明责任主要在股东身上,即股东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与其自身财产是相互独立的。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内部决策机制上天然的缺陷(最典型是无法进行关联回避),证明独立性往往非常困难,因此,这种股权架构容易导致股东风险不可控。

        2.     股权代持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承认了股权代持的效力(第二十四条),但股权代持关系中,因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对外公示性的显名股东与根据股权代持协议而享有股东权利的隐名股东不一致,对隐名股东(被代持方)具有较大的风险性。一旦出现因股权代持而发生的权利纠纷,公司的稳定和有序经营亦会受到不利影响。

举个简单的例子,显名股东故意违法股权代持协议,将其代持的股份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且完成了工商登记变更,则该等股权转让行为是有效的。被代持方只能请求代持方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而无法向善意第三人主张股份的所有权。

        3.     股份不实缴而转让

如前所述,公司法改革后实行认缴制,股东可以自由约定注册资本实缴到位的时间,且注册资本未实缴不影响股份转让,在零实缴的情况股东亦可以将所持股份对外转让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但是,与实缴到位的股份转让不同,未实缴到位而转让股份的股东仍然需要在未实缴资本范围内就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控股平台vs. 自然人直接持股

常见的股权架构设计有两种方式:第一,自然人股东直接持股实体公司;第二,自然人股东通过控股公司作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实体公司。我认为,在无特殊考虑的情况下,通过控股平台间接持股具有明显的优势,主要理由如下:

        1.     控股平台易于业务及股本的延展

首先,从业务方面来讲,设置控股平台有助于在平台下设置一级业务板块,并根据业务拓展需要横向增加一级子公司业务板块或者纵向增加二级、三级子公司以实现同一业务板块下的精细化运营或产业链整合。

其次,从股本方面来讲,设置控股平台相比自然人持股,在引入外部投资者时更有利于实际控制人掌握控制权,为公司股本扩张提供更大的空间。举例来讲,实际控制人在直接持股的情况下持股比例要达到51%才能实现绝对控股,即其对外释放的股权比例仅为49%。在设置控股平台并由控股平台持有实体公司51%股权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在直接持有控股平台51%股权、间接持有实体公司26%股权的情况下,就可以达到对实体公司的实际控制。

        2.     控股平台易于资本市场运作

如果公司未来有进行IPO、发行公司债等资本市场运作之打算,则设立控股平台、将实际控制人投资的各家公司置于控股平台之下将非常必要。首先,通过控股平台实现对旗下各板块、各实体的集团化整合,能够实现集团内部各实体的并表,从而最大限度发挥集团的规模效应,以便在更短时间内达到IPO的条件。其次,民营企业上市之后可以通过发行公司债的方式融资,而设置控股平台作为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比自然人直接控股的上市公司多了一种融资渠道,即控股平台本身可以作为发行主体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再次,设置控股平台也有效解决了自然人直接持股多家公司而存在同业竞争之情况。

        3.     控股平台不会增加自然人股东税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及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搭建控股平台并归集下属子公司利润分红(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控股平台的定位是单纯壳公司,即除持有下属子公司股权形成“长期股权投资”外,控股平台并无实际经营活动,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


三、股权架构要与公司发展阶段相适应

股权架构的设计中,采用自然人直接持股还是采用控股平台间接持股、采用一层控股平台还是采用多层控股平台、是否设计员工持股等问题,都不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企业家在考虑这些问题时,出发点都应当是与公司当前的发展阶段相适应。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公司处在初创期、不涉及股权融资,主要精力在商业模式的成型和业务的拓展方面,那么采用自然人股东直接持股并无不妥。待公司逐步形成规模、产生利润时,可以再设置一层控股平台,将自然人直接持有的股权转让给控股平台。对于初创阶段的公司,如果非要生搬硬套百度、新浪等巨无霸企业设置多层控股平台,毫无疑问是给自己添堵。

总之,股权架构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当是与公司发展阶段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好股权架构对公司发展的稳定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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