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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同业竞争:上下游业务、其他股东和亲属问题研究

 鹏鸣 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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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是IPO规范过程中的常见问题,目前市场上对此问题研究也是很多,但是读者结合自身研读招股书经历,认为有必要对同业竞争中上下游业务实际控制人亲属其他股东相关业务问题进行研究。下文按照这个思路分别进行。


一、 上下游业务


1、政策分析


首先,关于同业竞争具体定义,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界定,笔者翻阅了最近七年保代培训资料,相关论述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见,2011年和2012年对于同业竞争的概念界定范围为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相似、相关联的业务都应该纳入”,且在2012年保代培训中明确指出“直系亲属拥有的相同、相似、上下游资产必须整合。


但在2017年9月最新一次保代培训中界定范围则变成了“相同或相似业务,具有替代性”。最新审核标准相较之前明显放松,由此上下游业务在同业竞争范围内也就有了操作空间。


2、案例分析


案例方面可以看2017年8月9日通过发审会的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899),公司主营业务为健身器材的开发、制造与销售业务。


英派斯健管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其主营业务为健身俱乐部的运营与管理,报告期内使用发行人商标、与公司发生经常性关联交易且向发行人拆借关联资金,但未被纳入发行人。


反馈意见: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英派斯健管及其分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现在经营情况,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报告期是否与发行人有关联交易;

(2)请说明英派斯健管经营亏损的主要原因;

(3)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英派斯集团及其子公司英派斯健管、江苏英派斯未纳入发行人上市主体的原因、背景和合理性,是否影响发行人资产独立性。”


公司答复:


英派斯健管的主营业务为健身俱乐部的运营与管理。 截至2016年3月31日,英派斯健管及其分子公司在全国各地拥有直营或加盟的健身俱乐部门店 170 家。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其总资产为 4,935.00 万元,净资产为-3,094.96 万元,2016 年度的净利润为亏损 1,229.71 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前,虽然英派斯健管及其子公司仍然使用“英派斯”作为商号,但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


同时经查询,英派斯健管也不具有从事健身器材进出口的业务资质经核查英派斯健管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现在经营情况以及英派斯健管的说明,其不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报告期内,英派斯健管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具体如下:


①发行人向英派斯健管采购健身卡


2014 年至 2016 年, 发行人向英派斯健管采购健身卡历年之金额分别为 30.00万元、61.81 万元和 67.85 万元,占英派斯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0.07%、0.14%和 0.15%。


②发行人向英派斯健管销售健身器材


2014 年至 2016 年,发行人向英派斯健管销售健身器材历年之金额分别为185.73 万元、76.85 万元和 181.81 万元,占英派斯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27%、0.11%和 0.23%。


③英派斯健管向发行人租赁房产


英派斯健管向发行人租赁位于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18号3号楼的部分房屋作为办公使用,其中2014 年租赁面积213.61 平方米,2015 年4月1日双方重新签署租赁协议,租赁面积变更为112.85 平方米,2014 年度、2015年度发行人分别收取租金收入 20 万元和10 万元。2016 年 3 月末租赁到期后不再续签合同。


④发行人向英派斯健管采购少量器材


2014 年,发行人向英派斯健管采购少量器材用于研发和销售使用,金额为0.84 万元。


⑤股权转让


2015 年 12 月,发行人与英派斯健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以2,308.36 万元作价收购英派斯健管持有的英派斯商贸 100%股权,交易价格依据正源和信出具的以 2015 年 11 月 30 日为基准日的资产评估价格确定。


⑥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 英派斯健管因资金需求存在与发行人的资金往来, 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关联资金往来已经于 2015 年末清理完毕。


总体而言,虽然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虽然未发行人下游企业,与发行人发生较多种类关联交易,但由于经常性关联交易涉及金额较小,大额资金拆借已经偿还,发审会认可了其与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的论述。


二、 其他股东


1、政策分析


首先看近七年保代培训同业竞争模块有关其他股东论述:



由上表可见,2017年之前发行人持股超过5%的股东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业务或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也需要纳入同业竞争行列进行规范。


而2017年9月的这次保代培训明确说明同业竞争需要纳入发行人针对对象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审核要求有所放松。


2、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要属2017年7月18日通过发审会的大理药业(603963),二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比较差别不大,此时需要关注二股东同业竞争问题。


发审会问题:


(1)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立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兴实业)、新疆立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立兴)的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者其他利益安排


(2)立兴实业、新疆立兴实际控制人旗下医药资产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相同、相近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构成业务竞争,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保护发行人利益的相关措施和安排。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反馈意见: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核查说明发行人与立兴实业实际控制人旗下医药资产是否存在其他合作和安排事项


招股书披露如下:


立兴实业、新疆立兴实际控制人参与投资的医药资产中以药品生产及销售为主营业务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主要包括: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和云南特安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企业实际控制人分别为樊献俄、焦少良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立兴实业、新疆立兴及其实际控制人曾继尧、曾立华对前述企业仅为财务性参股投资,并未实际参与前述企业具体经营和管理活动


立兴实业、新疆立兴及其实际控制人目前控制的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


二股东为财务投资人,虽然旗下医药资产存在跟发行人相关或相近情况,也获得了证监会的认可。


三、 实际控制人亲属


1、政策分析



自2011年证监会从保代培训透露出来的态度是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严格禁止,虽然2011年11月《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关于同业竞争的研究纪要》明确说明:


“审核中应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具体范围按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执行: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核查,以判断是否存在拥有相竞争业务的情形。”


但保代培训对近亲属的归类明显属于旁亲一系,同时对于旁亲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需要严格按照五独立原则进行核查,同时配合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的关系、客户和供应商、采购和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个案分析判断,一事一议。


还要提及的一点是目前对于旁亲同业竞争在供应商或客户存在部分重合的情况只要符合行业特点或者比例比较小,解释清楚是可以突破的。


2、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可以看2017年9月22日通过发审会的珀莱雅化妆品,发审会问题如下:


发审会问题: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侯军呈舅舅及姐姐的多个子女控制拥有广州娇兰佳人化妆品连锁公司等连锁化妆品公司,从事化妆品销售业务,与发行人经营同类业务,上述连锁化妆品公司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存在缺陷;

(2)广州娇兰佳人化妆品连锁公司等是否存在人员、技术、资产、客户和销售渠道来源于发行人的情形;

(3)报告期内,广州娇兰佳人化妆品连锁公司等与发行人在技术上是否相互独立,是否存在共用采购及销售渠道,是否存在资产、人员、技术共用、产供销环节分不开的情形;

(4)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广州娇兰佳人化妆品连锁公司等存在间接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发行人与广州娇兰佳人化妆品连锁公司等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

(5)不将广州娇兰佳人化妆品连锁公司等并入发行人主体的原因,在市场、客户、供应商上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珀莱雅针对近亲属及旁亲同业竞争问题核查程序从五独立原则开始,其中业务和技术独立涉及业务起源、商标、专利技术和业务资源、采购、生产、销售及品牌六个方面进行论述,非常细致,值得学习。


四、 总结


2017年9月份保代培训明确显示目前审核政策关于同业竞争中有关实际控制人一系从事与发行人上下游相关业务、其他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亲属同业竞争相关问题有所放松,各位同仁需要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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