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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身边的法律专家 2017-11-13

第五节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民主决策,农民自愿。要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要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下,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

3、坚持规范操作,加强指导。改革方案要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并进行可行性论证,整个改革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

5、坚持广泛协商,稳步推进。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必须获得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必须调动基层干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必须依靠党委政府的有力领导和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成熟一个,进行一个,不得强迫命令。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程序

1、制定方案。

   实行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在村党组及村委会领导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共同组成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组织实施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的改革具体政策和实施方案,必须张榜公布,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通过,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备案。

2、清产核资。

   由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联合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要区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别登记造册;要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对得到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并上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在进行清产核资的同时,要依照相关政策法规妥善处理“老股金”等历史遗留问题。

3、资产量化。

   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对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以及资源性资产的折股量化范围、折股量化方式等事项,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4、股权设置。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股权设置。原则上可设置集体股、个人股。集体股是按照集体资产净额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由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集体股所占总股本的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设立集体股;个人股按集体资产净额的总值或一定比例折股量化,无偿或部分有偿地由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份享有。

5、股权界定。

   股份量化中股权分配对象的确认、股权配置比例的确定,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外,要张榜公布,反复协商,并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经三分之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后方可实施。

6、股权管理。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的股权确定后,要及时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量化的股权可以继承,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但不得退股。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

7、资产运营。

   产权制度改革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合适的市场主体形式,成立实体参与市场竞争,也可以选择承包、租赁、招标、拍卖集体资产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要以市场的思维、市场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管理集体资产,提高运营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发展集体经济。

8、收益分配。

   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按其成员拥有股权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要将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到人,确保农民利益。改制后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公共开支费用和股东收益分配的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9、监督管理。

   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制定相应的股份合作组织章程,实行严格的财务公开制度;要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管理权和决策权;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开展审计监督管理。

 

(三)改制方案的制定

1、改制方案制订的基本原则

一是改制方案是否严格遵守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是改制方案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了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

三是改制方案是否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

四是改制方案是否照顾到了本组织绝大多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利益。

五是改制方案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晨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2、改制方案的决议

成员代表就会议内容进行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1、通过关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议。

2、通过关于同意《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方案》的决议。

3、通过关于同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的决议。

4、通过关于同意《资产处置办法》的决议。

5、通过关于同意《股权设置和股权量化办法》的决议。

6、通过关于同意《劳动工龄登记认定的政策与方法》的决议。

7、就其他与产权制度改革相关的问题做出决议。

3、改制方案的内容

   改制单位集体经济发展的现状(账内集体资产数量、账外集体资产资源性资产数量),集体资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

   本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和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拟采取的形式。

  改革基准时日。

  所谓改革基准日也成为改革时日,是正式启动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时点,也是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的时点,同时也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口登记与劳动工龄登记的截止日。改革基准日以后出生或者迁入的村民不能再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改革基准日以后的劳动工龄也不再予以确认。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政策。

劳动工龄登记认定的政策与方法。

资产处置的政策与方法。

股权设置与量化的政策与办法。

集体经济产权改革之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前景,包括集体资产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预期收益等。

进行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步骤。

进行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日程安排。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组织机构。

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

 

 

 

 

三、农村集体资产两股两建模式简介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资产两股两建模式。

所谓的两股是指: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即对有条件的村集体资产或经营性资产,根据人口、农龄等设置股权,进行股份制改造,实现集体资产股份化;

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即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实现承包经营权价值化、数量化和有偿化,可以作为资本入股、入社、流转、继承和转让。

所谓的两建是指:

一是建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二是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城乡建设用地

指标流转制度

“‘两股两建改革,促进了农村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解决了发展资金难题,激发了农村发展活力。土地成规模,资金得盘活,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也就有了基础。分类进行盘活:

对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

对鲜活农产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对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引导工商资本下乡,发展农业龙头企业。

 

 

  案例----------农民“被城市化”过程中的集体资产处置问题---以上海浦东新区为例(本案例摘自《十二五规划一书》)

浦东新区农民“被城市化”过程中集体资产处置的主要做法

  在全国其他一些地方,虽然“被城市化”农民的承包地被征收,并取得城镇居民身份,但其宅基地和集体企业用地往往仍保留集体土地属性,甚至返还部分被征土地用于回迁安置和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产业,集体经济组织仍具有经营职能、从事经营活动,被征地农民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浦东新区的做法则是,土地被征完的组、村,农民没有了承包地和宅基地,甚至也没有了村、队集体企业。根据《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发[1996年]34号)和《关于〈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沪府发[1998]年55号),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2010年2月4日发布了《浦东新区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主要有以下做法:

(一)界定集体产权

在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之前,先要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由于集体资产的形成、类型、实际占有等情况极为复杂,如何界定哪些集体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可量化分配给个人,对每个集体成员都至为重要。浦东新区的做法是,对经评估确认的撤制村、队净资产,分三种情况予以产权界定:

1、明确界定归村、队集体所有。主要有以下情形:1.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资产以及经营收益(含收益性补偿),因建设单位征用土地交纳的村、队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和其他补偿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等形成的资产,均界定为村、队集体资产。2.撤制队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40%划归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30%上缴村集体经济组织,30%上缴镇集体经济组织,划归撤制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可以股权形式或者货币形式全部量化到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撤制村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50%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50%上缴镇集体经济组织,划归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可以股权形式或者货币形式全部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上缴村、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作为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收入。

2、按投资来源分割。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撤制村、队集资兴办的农田基本设施、自来水管线、照明广播线路等形式的资产,按出资方和出资额进行产权界定,已获价值补偿的,按实际补偿价值和各出资方的出资比例分割;2.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工业、商业等使用的集体土地,在开发过程中投资形成的资产,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界定。3.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在返征地上投资的工业、商业等建筑物及地下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产权界定,属于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纳入撤制村、队分配。

3、明确界定为非村、队集体所有。主要情形包括:1.由自然人与撤制村、队以外的单位投入的资本金及相应经营收益(含收益性补偿),界定为外来投资者资产;2.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中历年来由镇扶持用于农业基本建设的款项、实物等形式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镇级资产;3.因开发建设等原因处置、占用农用设施而取得的补偿费中,属于国家、市、区扶持、投资的农业基本建设款项,界定为国有资产,按有关规定上交新区财政专项资金专户,新区农委在征求财政局和水务局意见后,将上交资金继续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4.撤制村、队因集体土地非农化的增值资金和因享受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税前还贷、以税还贷等)形成的集体资产,是非劳动积累的集体资产,界定为非村、队集体资产,应当按照规定上缴镇集体经济组织。

(二)确定分配办法

撤制村、队存续的时间较长,期间有生老病死的、有嫁入嫁出的,也有导入迁出的,这些人与村、队集体存量资产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哪些人有资格参与撤制村、队可分配净资产的分割,原始投入、劳动工龄等因素的分配权重如何确定,关系到每个成员的切身利益。浦东新区的做法是:

确定分配对象。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劳动的时间为依据,可以享受分配的对象是:自农业合作化起始年份1956年至批准撤制之日期间,户口在队(村)、劳动在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是上海市和浦东新区的统一规定,也有另外。例如,浦东新区周浦镇牛桥村撤资办领导小组公告称,农龄计算办法是,根据周府[2004]135号文件精神,自撤制批文日起向前推30年,即30年内户口在队(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的村民(见专栏1)。

专栏1:告村民书

村民们:

你组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经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你组的生产队建制已撤销。现根据沪府[1996]34号、[1998]55号,关于《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方法》的通知精神来处置你组原来的集体资产。集体资产的处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立组织机构。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选举产生常务代表5人,作为资产处置工作小组,由常务代表中推荐一名组长。工作小组在镇、村撤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资产处置应做好三项主要工作。1、做好土地的清理,确认土地面积。2、做好生产队集体资产的清理,确认总资产。3、做好农龄清理。根据周府[2004]135号文件精神,自撤制批文日起向前推30年,即30年内户口在队(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的村民。

三、对资产处置中清理的个人农龄、集体资产应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四、常务代表的条件

1.必须是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代表(不参加本组分配的人员不得当选)。

2.对集体资产情况比较了解。

3.要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4.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热心为群众服务。

5.⑴.本次选举常务代表时间2010年1月19日上午7 时整。

⑵.四组地点在闵丽仙家,十八组地点在陈国安家。

⑶.过时不参加选举的户代表作自动放弃。

希望村民们理解、支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撤队后的集体资产处置工作。

                             浦东新区周浦镇牛桥村撤资办领导小组

                                     2010年1月15日

退出原始投入。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加入农村合作社的原始股金,按照原额返还;原始股金的红利分配,可以按照股金原额10--15倍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兑现。

确定分配顺序。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经评估、界定后,从净资产总额中提取5﹪-10%作为资产处置统筹基金,由镇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专项用于解决撤制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之前,先进行当年收益分配。撤制队依法取得的集体青苗补偿费、低值易耗品补偿或者作价变卖款,作为集体收入,可以列入当年收益分配,也可以纳入撤制队集体资产一并处置。强调当年收益分配,有利于保护现状成员的利益;强调一并处置,有利于保护历史成员的利益(见专栏2)。

专栏2:惠南镇城南村二组撤组后资产界定处置意见

一、城南村二组撤组依据

根据南汇区撤制村队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撤制办(2009)09号文《关于对惠南镇城南村2组、3组、4组实施“土地承包权换保障”撤制后进行资产处置的批复》同意按2004年6月14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政府南府(2004)第136号文《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118个生产组建制的批复》进行资产处置。

二、城南村二组资产界定处置依据

1、《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发(1996)34号文件;

2、《关于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沪府发(1998)55号文件;

3、《南汇区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的若干意见》南府办(2003)100号文件;

4、《关于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的暂行办法(试行)》惠府(2003)20号文件;

5、南汇县建设用地事务所(2004)170号《征地费包干协议书》。

6、南汇区建设用地事务所(2005)87号《征地费包干协议书》。

7、工业园区《城南村2、3、4组撤组资产处置情况表》。

三、征用土地面积

1、(2004)170号《征地费包干协议书》

耕地:23644平方米折35.47亩

非耕地:3422平方米折5.13亩

合计:40.60亩

2、(2005)87号《征地费包干协议书》

耕地:32740平方米折49.11亩

非耕地:3746平方米折5.62亩

合计:54.73亩

3、工业园区《城南村2、3、4组撤组资产处置情况表》

耕地:39.25亩

非耕地:74.38亩

合计:113.63亩

以上三项合计:

耕地:123.83亩

非耕地:85.13亩

合计:208.96亩

四、土地补偿费

耕地:123.83亩×14400元/亩=178.32万元

非耕地:85.13亩×7200元/亩=61.29万元

合计:239.61万元

五、设施补偿费

1、依据(2004)170号、(2005)87号《征地费包干协议书》,设施补偿费合计2648308.84元,其中:属组的设施补偿费467878.27元,其中二组103806.55元;由村直接支付给属于个人的补偿费646935.86元,净额为1533494.71元。征用土地总面积387.61亩,经测算分配标准为3956.28元/亩,二组被征用土地95.33亩,分配设施补偿费377152.17元。

2、工业园区《城南村2、3、4组撤组资产处置情况表》属二组的设施补偿费总额336345.00元。

六、土地补偿费界定分摊

239.61万元提取5%统筹基金11.98万元后为227.63万元

镇:68.29万元(30%)

村:68.29万元(30%)

组:91.05万元(40%)

七、设施补偿费界定分摊

1、属二组的设施补偿费10.38万元,提取5%统筹基金后为9.86万元;

2、提取10%金额补偿二组:37.72万元提取5%统筹基金后为35.83万元,再提取10%金额为3.59万元;

3、33.63万元提取5%统筹基金1.68万元后为31.95万元

镇:9.585万元(30%)

村:9.585万元(30%)

组:12.78万元(40%)

4、二组实际分摊得设施补偿费总额为26.23万元(9.86万元+3.59万元+12.78万元)。

八、二组撤组后,镇、村、组集体资产处置分摊

镇:土地补偿费:68.29万元

设施补偿费:25.705万元 [(35.83-3.59万元后为32.24万元,镇50%,村50%=16.12万元)+9.585万元]

合计:93.995万元

村:土地补偿费:68.29万元

设施补偿费:25.705万元

合计:93.995万元

组:土地补偿费:91.05万元

设施补偿费:26.23万元

合计:117.28万元

镇提取统筹基金:22.07万元

经镇、村、组和村民代表协商,二组撤组后,镇、村、组集体资产界定分摊确认为:

镇:土地补偿费:68.29万元

设施补偿费:25.705万元

合计:93.995万元

村:土地补偿费:68.29万元

设施补偿费:25.705万元

合计:93.995万元

组:土地补偿费:91.05万元

设施补偿费:26.23万元

合计:117.28万元

镇提取统筹基金:22.07万元

说明:

1、城南二组到撤制日止,公积金、公益金合计35991.00元,纳入该组兑现到村民。

2、青苗补偿费已由村按标准支付完毕。

3、设施补偿费中,镇分摊所得部分,主要用于撤组后该组人员的独生子女费、计生费和社区公益性管理费用等。

浦东新区惠南镇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领导小组

2009年12月11日

(三)确定持有方式

对于可分配的集体净资产,是彻底清盘、全部以现金方式分配给个人,还是继续保留统一经营的外壳、仅将股权量化到人?农民获得的股权到底有多大权能,仅仅只是分红依据,还是完整的财产权利?对这些问题都需要作出回答。浦东新区的做法如下:

确定个人分配形式。对撤制村、队集体资产,有规模、有效益并有条件继续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应以股权形式量化到人;对规模小、效益差并无条件继续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清算债权债务的条件下,可以采用现金分配方式。

确定个人股权权能。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获得的股权依法享有收益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在持股者自愿基础上在本经济组织内部依法转让。

维持不可分配资产的完整性。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中以股权量化方式界定为镇集体资产的,由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以股权形式代为持有;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采用股权量化、并在继续运作中的非村、队集体资产的其他资产,不得量化到村、队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村、队撤销建制后,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经济实体,在明确权属关系和依法改制为新的独立经济实体的基础上继续存在。

二、讨论与建议

目前在国家层面对城市化过程中如何处置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没有系统完整的明文规定。仔细比对1996年上海市和2010年浦东新区关于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的规定,参考全国其他一些地方的做法,对浦东新区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有关做法讨论分析如下。

第一,土地补偿费应归土地所有者

第二,不必刻意保留集体经济组织外壳和不可分割的集体股

第三,尽可能扩大个人股权能

第四,妥善处理后续问题。从浦东新区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具体做法来看,还有一系列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一是统筹基金问题。为解决撤制工作中的遗留问题,上海市1996年暂行规定和浦东新区2010年若干意见,都明确要求从撤制村、队净资产中提取5﹪-10%的资产作为资产处置统筹基金,上交镇政府指定部门管理。二是资产划转问题。浦东新区2010年的若干意见,将一些应归村、队集体所有的资产,划归镇所有。例如,“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后,原工业、商业等用地仍是集体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归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又如,“返征地使用权(包括作价投资和受托返征地的资金)和返征地使用权转让而形成的收益,归镇集体经济组织”;再如,“撤制村、队因集体土地非农化的增值资金和因享受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税前还贷、以税还贷等)形成的集体资产,是非劳动积累的集体资产,界定为非村、队集体资产,应当按照规定上缴镇集体经济组织”。三是遗留资产问题。撤制队集体资产处置完毕后,如何保障和体现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村集体资产、镇集体资产中的权益;撤制村集体资产处置完毕后,如何保障和体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镇集体资产中的权益;建制镇撤销后,镇集体资产如何处置。这些问题目前都悬而未决。

对以上问题,我们的看法和建议是:资产处置统筹基金是撤制村、队农民的共有资产,应该全部用于解决各村、队的遗留问题,而不应“被统筹”用于其他村、队农民,否则就有平调的嫌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返征地使用权是原村、队的集体资产,应尽量评估作价、纳入分配范围,无法评估作价的,也应锁定原村、队受益成员范围,待以后作价变现后再进行分配,镇集体经济组织只能进行受托管理;集体土地非农化增值资金,虽不是劳动积累,但是农民土地财产的增值收益,应归农民集体所有;国家对农村集体实行特定优惠政策并不是一种投资行为,因此形成的资产仍是农村集体资产,不能界定为国有资产,如同国家扶持私有制企业形成的资产并不是国有资产;对悬而未决的问题,宜趁村、队集体成员多数健在、历史事实清楚的有利条件,早作决断(专栏3)。

专栏3:新桥镇探索镇级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

近年来,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城镇化进程迅猛。2004年,该镇农民就通过小城镇保险全部转为居民户口,原有的生产队、村级建制按照政策规定逐步撤销,成立居民委员会。但农村集体资产并没有消失,反而随土地及相关资产的升值而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09年6月底,该镇农村集体总资产超过38亿元。随着撤队撤村及人口的频繁导入迁出,集体资产权益主体越发模糊,具体到个人拥有多少权益,谁也说不清楚。

2010年,新桥镇在全上海市率先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代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行使对集体资产的管理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联合社参照现代企业管理架构,在全体社员中推选出50名社员代表成立第一届社员代表会议,在此基础上再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对联合社的日常事务进行管理。重大事项如分红、股东变动、预决算公开等,则要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讨论。考虑到经营风险,集体资产主要投向不动产,如出租标准厂房、写字楼、外来人口居住中心等。有的则尝试参股,如以土地入股形式拥有漕河泾国际光仪电产业园区40%的股份,由于园区的服务品质高,租金、售价都较高,镇集体可获得的分红回报可观而又稳定。

该镇对自1956年成立农业合作社起,至2004年3月31日实行“镇保”为止,期间已经撤销建制的原村队的人数、人均耕地、劳动贡献年和干部干龄情况等开展调查摸底,按照每亩土地折算35股、一年劳动贡献年折算1股的计算方式,将全镇集体资产量化到110万股左右,全社居民平均每人61股,使1.8万多农民全部变成“股民”,不仅解决了集体资产遗留问题,还使农民可以公平分享城镇化的长效收益。据估算,目前新桥镇集体资产年收益约1亿元,若镇里拿出1000万元分红,平均每人就可分到600元。随着镇集体资产不断升值,社员有望分得更多的红利。

第五,正确对待“被城市化”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

在“被城市化”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问题上,我们的基本主张是:尽快启动征地制度改革,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和建成后维持运转的经费来源从严界定公益性建设用地范围,对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尽快废除按“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的做法、改为按市价进行补偿;加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是被征地农民的公民权利,不能要求他们用土地财产权利去交换社会保障权利;可以引导被征地农民理性对待获得的巨额土地补偿收入,但不能因部分被征地农民的非理性消费而不将土地补偿费分配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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