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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依法治国

 职中宋肇洋 2017-11-14

史上的“法治思想”,主要是认为统一的法律与严格的刑赏为治国治本,把法律的强制手段视为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的手段。

 

战国中期管子后学继承管仲思想。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概念并说:“威不两错政正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管子·明法》)强调“正民之德”(《管子·君臣下》),对民进行道德教化,认为“道德定于上,则百姓化于下矣。

 

战国中后期的法家片面强调法治,不讲道德,甚至反对道德。如:

商鞅提出“明君之治也,任其力不任其德”(《商君书·错法》)

         :“礼乐,淫佚之征也;慈仁,过之母也。”(同上《说民》)

反对对民进行道德教化,主张对之一味地驱之以法令。

 

韩非子: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

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后之不足以止乱也《韩非子·显学》

 历史上的法治具有历史的阶级的局限性,传统法治思想过于片面夸大刑法强力的作用。正是这一点,更为充分地暴露出封建统治阶级的本性。在秦王朝表现得最为突出。由于秦始皇、李斯将发家理论推向极端,实行“深督轻罪”、专任刑罚的统治方法,结果不但没有使秦王朝的统治得到巩固,反而引起天下仇怨,群起反叛,使强大的秦王朝很快遭到覆灭。此后人们常以秦朝灭亡为例,对法家和法治多有批判。直到明清之际的顾炎武,还曾提出反对“以法为治”的思想主张。他认为治国的根本方法是“正人心,厚风俗”如果单纯用法治,就会陷入君主独裁,因为君主“欲转大利”,就必然“移权于法,还会导致“胥吏专权”、人才不振。这里对封建社会的“以法为治的”批判,不无一定道理。然而尽管如此,法治思想中的有价值的合理的因素及其对社会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也是不应抹煞的。它在反对和打击奴隶制的旧制度】推动社会变革方面曾发挥了巨大的历史作用,而他所强调的明法审令、循名责实、信赏必罚、明于公私之分等主张,则是治国经验的总结,凝结着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积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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