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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有哪些漏洞?

 昵称36434045 2017-11-14

一、1、《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可知股东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的前提有二:(1)股东提出查阅的书面请求;(2)公司拒绝查询。《公司法》对于公司不予答复之情形没有规定。

3、该条能否修正成 '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问题是:(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如配偶)能否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从法条文义看,应该是可以的。这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岂不是可以假利害关系人(如配偶)之手,使该法条形同虚设?

三、1、《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 '------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 '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

2、问题是:如果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也无法达成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的合意。董事会会议怎么召开呢?

四、1、《公司法》第三十条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仅就公司设立时股东和发起人的掺水股的责任做了规定,未见就公司增加出资或增发新股等情形所发生的掺水股责任做出普适性规定。

五、1、《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公司法》第九十七条 '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3、但,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有时甚至是冲突的。比如对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尚未公开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决议,股东是否可以不受任何条件限制查阅和复制呢?

六、1、《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应占公司股东所有表决权的多少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没有规定。如果就两个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少于公司股东所有表决权的 0.01%),决议通过。这样的股东大会决议也是有效的?

七、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股权变动是一个过程,可以分为股权变动的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自法条上解释,此处的 '* 年之内不得转让 ' 是指不得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还是指不得进行股权变动?

八、1、 《公司法》第十六条 '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尽管上述法条规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那超过之后的担保行为的效果如何?

九、1、《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试图确立关联关系的程序规则,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具股东身份,程序又该如何?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关联交易,程序又该如何?

十、1、《公司法》第十六条 '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但如何确定交易相对人的审查义务: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是否可认为在公司内部已经通过股东会决议或已经履行了章程规定的必要程序?交易相对人应当要求公司担保时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吗?交易相对人是否负有更重的审查义务,应当进一步审查被担保的股东有没有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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