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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撞人致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anyyss 2017-11-14

9月18日,法院审结一起骑自行车撞人致死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7月14日早7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骑人力二轮自行车,因车速快,操作不当,将前方横过马路的行人杜某撞倒,造成杜某后脑着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及时委托路人报警(受害人儿子李某也同时报警),并将受害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在医院接受了公安机关传唤。


案发后,被告人与受害人杜某家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分期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43万元,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某交通肇事后及时送受害人前往医院救治,并在医院等待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的意见法院予以认可。


被告人杨某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所在社区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可依法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黑龙江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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