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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电动车撞死人,交通肇事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赖建东 2020-08-28

开电动车撞死人

交通肇事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行为人王某开了一辆电动车途径某个学校路口的时候,没有戴头盔,也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证,该车辆也没有牌照。在学校路口马路上与违规横过马路的邹某发生碰撞,直接导致邹某重伤倒地。邹某在送往医院的路上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调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公安局首先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在行政拘留十五日期满后,王某就被公安机关转为刑事拘留了。

公安机关认为,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事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所以,公安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检察官比较细致,要求公安机关做车辆技术鉴定,确定这两电动车是否为机动车。

公安机关于是委托鉴定机构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根据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标准规定,被告人所驾驶的是超标电动自行车。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已经达到机动车的参数标准,实质上已经属于机动车的范围了,于是指控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件到法院,被告人这边基本认罪。

但是,法官非常慎重,对于案件定性,作出了不同的定性。

法院认为,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显示,涉案车辆是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为机动车,无法确定。而且,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将超标电动自行车列入机动车的范围,列入应当登记管理的机动车序列。所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那本案王某的行为该怎么定性呢?

法院认为,王某驾驶超标电动车碰撞被害人导致其重伤的事实客观存在,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其定罪处罚。

其实,个人认为,法院这么定性也是正确的,既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又然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处。

当然!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换言之,本案无论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还是定性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法定量刑幅度都一样。因此,以哪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量刑并没有实质影响。

但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是可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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