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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电三不属于机动车!性质差别简直太大了

 道德是底线 2019-11-13

近两年,很明显,全国各地掀起了一轮轮针对电三轮的整治,有的地方抓到电三轮就罚款扣车,个别地方甚至还拘留驾驶员,其理由就是电三轮属于机动车,只要无牌无证,就要罚款。

法院判定电三不属于机动车!性质差别简直太大了

对于电三是否属于属于机动车的定论,行业也讨论许久,且在人们的意识里,认为不烧油、以电机驱动、车型小巧、动力不是太过强劲的电三轮属于非机动车。

对此,真实答案是什么?法院对于类似案例又是如何判定的呢?

在2019年法学期刊发布的“电动三轮车肇事致人重伤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案例中终于有了答案。

法院判定电三不属于机动车!性质差别简直太大了

事件起因: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10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徐瑞瑞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浦六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桥北组2号附近时,因疏于观察,撞上前方同方向行走的余连斌,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瑞瑞委托他人拨打120救助电话,救护车到现场后,余连斌拒绝到医院治疗并自行回到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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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22:35,余连斌因头痛、腹痛入院治疗,后其亲属报案。经鉴定,余连斌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十大队认定,被告人徐瑞瑞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鉴定,涉案车辆最高车速22.6km/h,整车重量260kg,属正三轮轻便轮托车。‍

最终审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瑞瑞过失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瑞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瑞瑞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有误,依法予以变更。遂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第2款第⑵项、第⑷项之规定,以被告人徐瑞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瑞瑞不服,以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徐瑞瑞的辩护人提出,涉案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徐瑞瑞承担全部责任有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徐瑞瑞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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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关于车辆类型鉴定有关问题的答复》,该答复认为涉案电动三轮车应当认定为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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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徐瑞瑞驾驶电动三轮车,疏忽观察撞伤他人,致重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定性不当,二审予以纠正。关于辩护人提出涉案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的辩护意见。经查,国家相关行政法规对机动车的牌照登记、行驶道路、驾驶人申领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以及交强险等均有明确规定,而本案中所涉电动三轮车显然不符合行政法规对机动车条件的规定,故不应当认定为机动车。该辩护意见成立,二审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二审法院不予采纳。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徐瑞瑞的定罪部分,以徐瑞瑞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评析】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电动三轮车是否为机动车?被告人徐瑞瑞的行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重伤罪?

如认定为机动车,一旦伤人,则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不能认定为机动车,则按照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性质差别很大。但此案处罚结果相同,都是有期徒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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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同时也给电动车的整治工作提出了更深层次的问题,交通部门虽然从标准属性上定位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仅凭标准属性把全部的电动三轮车作为机动车对待、查处,并不符合法律依据!

可见对于电三轮是否属于机动车,仍然有待时间的检验!但是此案例,值得所有三轮车人警醒,出门在外,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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