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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南漳医保缴费开始啦!2018年有新变化

 淡淡菊香csbi72 2017-11-16


11月13日

11月13日,我县召开动员会,正式启动2018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周俊明出席会议。



周俊明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握重点,成立工作专班,采取进村入户,通过“算账对比法”、“投入回报法”等多种措施加强宣传工作,提高政策的社会知晓率,努力提高2018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整体缴费水平,实现应保尽保。各镇区和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规范工作程序,扎实推进基金征收工作有序开展。


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01
参保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80元



新生儿参保


新出生的婴儿,其父母任意一方在本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可选择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纳。



学生参保


在本地就读的异地(县外)学生入校后由学校统一组织缴纳下年度保费,从入校当年9月1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本地学生由学生家长在当地缴纳保费,在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困难群体参保


五保户、残疾人个人参保费用由民政、残联代缴。精准扶贫对象按鄂发[2016]6号文件规定执行。低保户、优抚困难户(残疾人除外)、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先个人按180元/人缴纳参保费用再由民政部门按政策予以补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先个人按180元/人缴纳参保费用再由计生部门按政策予以资助。



社会保障卡发放



凡2017年已参保,2018年继续参保的城乡居民,只需在参保信息录入核对后,持原发放的新农合卡和社保卡直接享受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政策。

2018年新参保的城乡居民,在参保信息核对无误后,镇(区)人社中心将新增人员信息报人社局结算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并负责发放到位。


02
征收时间


即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为集中征收时间。

在上述时间内正常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缴纳手续的,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城乡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一年一次,享受一年待遇。 逾期不补。


03
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根据缴费类别实行“多轨并行”的方式:村组居民以户(家庭)为单位,村组归集,地税部门委托财政部门协助征收,就地向农商行营业网点缴款。

2018年新参保社区(街道)居民,由本人携带身份证、一寸照片到所在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城关居民到医保服务大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再到各农商行营业网点缴费。

续保社区(街道)居民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直接到各农商行营业网点缴费。


04
医疗待遇




普通门诊待遇


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按每人每年72元的标准提取普通门诊统筹资金,参保居民的普通门诊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资金按规定进行报销。




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患有规定的23种慢性病并达到规定标准的,可申报办理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医疗,其门诊费用按规定进行限额报销。



住院医疗待遇


1、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900元、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为1200元、市外转院为1800元。

恶性肿瘤患者因手术治疗或放化疗在同一结算年度内本地同一家医院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的住院起付标准均为200元。

在本统筹区内,参保居民从下级医疗机构转往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在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费免除起付标准;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往下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在上级医疗机构按正常出院结算,免除下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五保户、特困优抚对象、孤儿、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设住院起付标准。严重精神病患者在本统筹区定点精神病医院住院不设起付线。

精神病患者一个结算年度内因治疗精神病支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后再次住院治疗精神病的,免除起付标准。


2、报销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临时外出急救在异地住院并报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和按规定办理市外转诊手续的符合规定的省内异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50%,转往省外的报销45%,其它原因在异地住院的报销35%。

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按精准扶贫相关政策执行。


3、意外伤害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非他方责任导致外伤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但一年累计支付限额不超过1万元。


4、生育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妇女,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其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定额补助1200元。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个人年度住院费用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10万元。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城乡居民医保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出院日期为准)。 


来源:南漳广播电视台 南漳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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