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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老板自救指南”

 黄肥虎 2017-11-16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网公示,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和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列入全国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原因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中,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所涉及的案件有两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给付合计约1.07亿元。而法定代表人仍赫然写着:贾跃亭。我想老贾是悲伤的。

曾几何时,借钱的变成了大爷,还钱是一种奢望!自我国法院推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来,已有高达数百万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随着失信名单的公布,以及针对这些失信老板们在任职、招投标、融资信贷、消费以及日常出行等诸多方面受到严格限制,并且随着法院执行力度不断加大和惩戒措施的日益多样化,失信的代价越来越大。

可是,首先大家肯定有会有一个疑问: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遏制失信的现象,终于在2010年,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于2015年被修订,其中第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重大提示

最高院于2015年下发《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建议冻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问题的答复》中规定:

在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查封其个人账户。但是,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履行债务,同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金到个人账户构成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钱就是有限公司的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从而对其个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另外,在2014年八部委联合下发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中,明确规定了惩戒失信的对象:

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并且,还规定:

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注册窗口将对其登记申请进行自动拦截,并制发《申请人告知单》,提示其与相关人民法院接洽。


针对于失信人名单的披露,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并于2017年修订了该规定,可谓是做到了360度无死角曝光: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为确保公布信息的准确性,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公布其多数身份证号码,对失信被执行人法人公布其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各级人民法院根据社区居民和农村村民接受信息渠道的特点,除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外,还利用广场、步行街LED屏滚动播出失信被执行人资料;


并在各个社区、村庄发放资料,让群众在第一时间识别身边熟人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利用熟人社会的道德评价压力,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天罗地网”式的信用惩戒威慑。



那么,失信老板们如何在如此残酷的惩罚面前自救?


如何避免自己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呢?我们首先看看何谓“失信被执行人”?

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实施上述“失信”行为,就不会被纳入“失信”名单内。具体来讲,被执行人在无法履行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应当诚实报告不能履行的原因,并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同时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情况,及时履行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说到底,就是叫你老实点,不要向得过且过。


应当严格遵守法院作出的限制消费规定,杜绝“高消费”。总之,被执行人如能做到诚实守信、积极配合,一般是不会被纳入“失信”名单之内的。这一条,就是要积极配合,主动点


另外,如果还有如下情形的,也不应当认定为失信人: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第二条第二款还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我国虽然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但是最高院在17年新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增加了破产作为移除失信人的依据,可谓是人性司法的体现。曾经,当老板们遇到企业危机的时候,往往选择东躲西藏来逃避债务,该文件修订后,也是最高院想要化解此矛盾,正确引导老板们将企业带入破产程序,尽快剥离不良资产,将优质的资产处置,甚至能使企业能起死回生,各位失信老板们也能摆脱“失信”的不利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第十条除了规定上述“积极履行”可以除名失信人外,还规定了如下方式:

  •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也就是说,当失信人是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以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该企业就能从失信人名单中除名。其实受益的不仅仅是企业本身,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等都能因该企业从“黑名单”上除名从而解除上述诸多对他们的限制。


也就是说,当企业真的已经难以为继并被列入“黑名单”,企业家们这时候如果能正确引导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不仅可以让企业有了起死回生的机会,也可以不用东躲西藏,让自己摆脱“失信人”的种种限制。


 办理流程

一、正常情况下,法院会主动撤除的。

二、当事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法院审核通过后即可除名。您可以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一下自己的名字,或是在微信服务号上面查查看,除名需要一定的时间的。

三、法院将在3个工作日内向征信中心提供更新信息,征信中心接收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另外,自2013年10月1日起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信息会推送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工商管理等部门和征信机构,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电商平台的记录很快估计也会共享。征信记录主要记载借贷人的还款记录,银行不良征信记录的消除需要五年,且在此期间要有良好的征信记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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