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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不止有远方,还有新旧诉讼时效衔接

 黄肥虎 2017-11-16


小伙伴们,国庆小长假马上就要重磅来袭,大家都计划着去哪给我们大中华庆生呢?巴厘岛北海道还是办公室

国庆去哪玩呢?


其实,不管去哪儿,小编都相信,大家肯定不会忘记我们《民法总则》自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啦。



大家都知道,《民法总则》颁布施行之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2年(本文也称之为旧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将延长为3年(本文也称之为新诉讼时效),但《民法总则》并未就新旧诉讼时效如何衔接进行规定,尚待最高院尽快作出相关司法解释。


《民法总则》正式施行之际,我们团队对新旧诉讼时效衔接进行预先解读,以期为最高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预热,所以这个国庆不止有远方和诗噢~


一、新旧诉讼时效比较

孔夫子说,温故而知新,让我们也先温习一下《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吧。

《民法通则》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旧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新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

如图所示:


诉讼时效是一个法定期间,故在新旧诉讼时效期间不一致时,必将面临已按旧诉讼时效计算的期间如何应对新诉讼时效的情况,即新旧诉讼时效的衔接问题。比如,2015年9月30日届至2年诉讼时效的债权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按旧诉讼时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按新诉讼时效,则债权尚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


我们认为,新旧诉讼时效的衔接问题,实质上也就是《民法总则》所规定的3年新诉讼时效是否具有溯及力,如果有,又应如何具体安排?

 

二、新旧诉讼时效衔接的几种可能性

下面我们将通过刘备孙权借款100万元,约定2015年9月30日归还,但刘备始终未归还一案,来探讨解决新旧诉讼时效衔接问题的几种选择。



Option 1:新诉讼时效无溯及力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新诉讼时效可能无溯及力



适用规则

《民法总则》施行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旧诉讼时效的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Option 2:按旧诉讼时效是否届满适用不同规则

参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新旧衔接,新旧诉讼时效衔接可能按旧诉讼时效是否届满而适用不同规则



适用规则

《民法总则》施行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已届满两年,适用《民法通则》旧诉讼时效的规定,已过诉讼时效;尚未届满两年的,适用《民法总则》新诉讼时效的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Option 3:给予特定的起诉期限

参照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施行法》的规定,新旧诉讼时效衔接可能采用给予权利人特定的起诉期限



适用规则

《民法总则》施行前,依据《民法通则》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虽已届满、但自届满之日起未超过六个月,或者其诉讼时效期间尚有剩余不足一年时间,权利人在《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Option 4:跨越新旧法计算3年诉讼时效

若最高院认可新诉讼时效有溯及力,有可能采用跨越新旧法计算3年诉讼时效



适用规则

《民法总则》施行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民法总则》施行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总则》新诉讼时效的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Option 5:从新法施行日计算3年诉讼时效

若最高院认可新诉讼时效有溯及力,参照《民通意见》,新旧诉讼时效衔接可能从新法施行日计算3年诉讼时效



适用规则

《民法总则》施行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民法总则》施行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总则》新诉讼时效的规定,从《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起计算。


上述五种新旧诉讼时效衔接的可能性均结合理论与实践推演而来,从第一种到第五种,对债务人的保护程度逐渐减弱,而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逐渐加强。我们猜测,最高院可能在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时,选择最佳的新旧诉讼时效衔接规则。

 

另外,考虑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性和既判力,对2017年10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不服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不适用《民法总则》新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债权人如何有效保护权利

《民法总则》即将正式施行,相关司法解释也将陆续颁布,那在此过渡期间,债权人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呢?对此我们的建议是:

  • 向债务人提出追偿要求,如索款函、律师函等,并保留催收证据,以中断诉讼时效;即便诉讼时效已经过了,如债务人回函认可债务,也能起到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的效果;

  • 随时关注最高院司法解释,亦可关注本公众号,我们将第一时间解读最高院司法解释。

四、不受新诉讼时效规则影响的特殊时效

除上述问题外,大家还需注意,《民法总则》只是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3年,若法律另有规定的,则还是依其规定适用特殊诉讼时效。比如:

《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

有观点认为,《民法总则》《民法通则》进行了更新,且并未保留一年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故该规定不属于《民法总则》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不再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但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并行适用、且《民法总则》优先适用。在尚未出台明确权威司法解释前,我们认为应继续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所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

特别法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

看完我们对新旧诉讼时效衔接的种种猜想,你是不是应该先委托律师把催款函或者律师函发给债务人,然后再安安心心地去远方给我们伟大祖国母亲庆生呢?让我们静待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新旧诉讼时效的权威观点吧!



最后小编预祝大家国庆中秋小长假节日快乐


参考资料:

  • 《如何应对《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的变革》,雷继平、李时凯, http://www./zh/cn/knowledge/insights/how-to-cope-with-litigation-time-period-system-reform-20170324.

  •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新法施行的问题探疑》, 朱晓喆, http://www.sohu.com/a/129737165_657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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