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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衔接

 丫胖子 2017-09-27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司法强制保护的法律制度。在现行《民法通则》框架下,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但近日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将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并将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调整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2017年3月8日所作的《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表示,《民法总则》通过、实施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二者规定不一致的,以《民法总则》的规定为准。

就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衔接,至少面临两个问题:第一,《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制度是否具有溯及力,如果有,如何具体安排;第二,《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法规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

实践中,最高院在《民法通则意见规定,“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3年,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衔接作出相应的安排,可能的做法有:

1.权利人在《民法总则》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2. 在《民法总则》施行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尚未届满两年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3. 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依据《民法通则》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虽已届满、但自届满之日起未超过六个月,或者其诉讼时效期间尚有剩余不足一年时间,权利人在《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在《民法总则》施行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民法总则》施行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5.在《民法总则》施行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民法总则》施行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从《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起计算。

上述六种安排,从第一种到第五种,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逐渐加强

针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保证其确定性和既判力,对2017年10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不服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不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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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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