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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三年的诉讼时效,你真的知道吗?

 benben1677 2018-04-10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开始实施,《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相比,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导致《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中诉讼时效规定并存的局面,如何处理诉讼时效规定的法律冲突呢?对于此问题,目前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对此,笔者试做初步分析,以期为大家提供参考。

一: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2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民法总则》规定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这属于在相同事项上作出了新规定,无疑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替代适用。

二:如何处理普通诉讼时效新规定的追溯力

解读 | 三年的诉讼时效,你真的知道吗?

1、《民法总则》实施时旧法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无溯及力。

诉讼时效的实质是一种消灭时效,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享受完毕,诉讼时效因此而归于消灭,不能因为新法的实施而使已经消灭的时效重新激活(如图一)。从实践中来看,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赋予请求权人重新计算时效的权利,则会出现一个不符合逻辑的现象:即旧时效届满到《民法总则》实施的这段期间诉讼时效已届满,并且这种做法也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社会秩序的本意。

解读 | 三年的诉讼时效,你真的知道吗?

(图一)

2、《民法总则》实施时旧法诉讼时效未届满的,有溯及力。

此种情况下,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还未享受完毕,其诉讼时效仍在延续计算中(如图二)。因为新法的实施而使正在进行中的时效按照新的标准重新计算,这并不违反消灭时效的本质属性,也不会产生第一种情况中不合逻辑的结果,而且新时效的期间长于旧时效,有利于保护权利人。有了溯及力,那么新法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呢?实践中,一种意见认为,从《民法总则》实施之日起计算,另一种意见认为,从该请求权起初的诉讼时效起算日计算。笔者认为,当时《民法通则》实施时,相关司法解释采取了诉讼时效从《民法通则》实施之日起计算的做法,那是在立法初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这一特定条件下制定的,具有特定性和迫切性。但是现在诉讼时效制度已经实行了30多年,权利人知道也应当知道在诉讼时效内起诉这一情况。因此从起诉时的诉讼时效起算日计算,既尊重了旧法的规定,也使新法溯及适用的结果对不同时效起算日的请求权相对公平,故以第二种意见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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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

3、涉及新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溯及力。

《民法总则》第188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民法总则》实施时,请求权如果按照旧法起算点计算,诉讼时效已届满,但如果按照《民法总则》起算点计算,诉讼时效未届满,甚至还不能开始计算(如图三)。此处规定与上述第一种情况不同,从形式上看都是按照旧法计算诉讼时效届满,但是由于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法提起诉讼,也难以采取中断诉讼时效的措施,时效届满时,权利人实质上并没有享受到完整的时效利益。《民法总则》实施后,赋予相关请求权人一次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的机会,符合《民法总则》变更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本意。但是,如果在《民法总则》实施时,诉讼时效即使按《民法总则》的起算点计算也已经届满3年,则权利人无法实际享受《民法总则》时效新规定的保护(如图四)。

解读 | 三年的诉讼时效,你真的知道吗?

(图三)

解读 | 三年的诉讼时效,你真的知道吗?

(图四)

解读 | 三年的诉讼时效,你真的知道吗?

4、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时的溯及力。

《民法总则》第195条与《民法通则》第140条均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期间重新计算”。但是,由于《民法总则》的实施改变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断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前后,诉讼时效该按何种标准计算?一共有三种情形,情形一:诉讼时效中断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前,最终诉讼时效届满日也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前,按图一的分析,此种情形诉讼时效届满不具有溯及力(如图五);情形二:诉讼时效中断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前,按旧法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延续到《民法总则》实施后,按图二的分析,此种情形下《民法总则》3年诉讼时效期间可溯及(如图六);情形三:诉讼时效中断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后,此种情形下相当于诉讼时效起算日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后,按照3年标准计算诉讼时效(如图七)。

解读 | 三年的诉讼时效,你真的知道吗?

(图五)

解读 | 三年的诉讼时效,你真的知道吗?

(图六)

解读 | 三年的诉讼时效,你真的知道吗?

(图七)

解读 | 三年的诉讼时效,你真的知道吗?

5、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时的溯及力。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一个时段,该时段两端分别存在起点与终点,在终点上发生诉讼时效的继续计算,因此中止时段的终点发生在何时就是关键。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形,情形一:中止状态始于《民法总则》实施前,也终于《民法总则》实施前,依据《民法通则》继续计算剩余诉讼时效也终于《民法总则》实施前,此种情形按照旧法诉讼时效规定计算(如图八);情形二:中止状态始于《民法总则》实施前,终于《民法总则》实施前,依据《民法通则》继续计算剩余诉讼时效终于《民法总则》实施后,或者中止状态始于《民法总则》实施前,终于《民法总则》实施后,或者中止状态始于《民法总则》实施后,此种情形下《民法总则》的计算方法可溯及适用,即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失之日起满六个月,但是,在《民法总则》实施之日旧法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的,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也可从起算之日起按《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期间计算,两者之间哪种方法计算的诉讼时效届满日更晚的,从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考虑,应按后者确定诉讼时效届满日(如图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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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八)

上述意见系笔者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就相关问题尚未予以明确的情况下初步提出的参考性意见,若本意见与新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与新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上述意见若有错误,请大家予以指出,笔者认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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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九 ) 2018年3月29日

责编|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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