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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刘开曙图书馆 2022-04-03

《民法通则》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而于2017年3月份通过的《民法总则》基本上吸收了《民法通则》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定,同时做了补充、完善和发展。

在效力方面,《民法总则》通过后,并没有废止《民法通则》的效力。二者是一种并行适用的关系,但是在二者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适用《民法总则》。


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关于时效的起算,一般应当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时效从2017年10月1日之前起算就适用《民法通则》,时效从2017年10月1日之后起算,则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2017年10月1日之后审理民事案件,只要《民法总则》有规定的,一律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不再适用《民法通则》;只有《民法总则》没有规定,但是《民法通则》有规定的,才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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