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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利息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幸福在这里 2017-11-17

问:我公司向银行借款,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为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请问,我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提的银行利息费用但无发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实际发生”是指经济业务的实际发生,而不是款项的支付。占用银行资金已构成事实,相应利息费用即实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实施条例》第九条强调:“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无另行规定外,一律执行权责发生制。因为利息费用的税前扣除无另行规定,所以对企业发生利息费用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一般来说,允许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凭发票作为合法凭据予以税前扣除。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利息收入应该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实现。因提供金融服务方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所以不应当开具发票,你公司可以凭借合同协议扣除。


专家团队:纪宏奎   赵辉  张国勇   于敏   刘小玲  周学斌

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十堰分公司

十堰分公司地址:十堰市维也纳商业广场19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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