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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

 Bigbird0726 2017-11-20

渝规发〔20154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规划局听证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各处室、分局,执法总队:


《重庆市规划局听证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5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规划局


2015126


 


重庆市规划局听证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听证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在行政管理中组织实施听证,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规定的听证包括城乡规划编制与修改听证、城乡规划和测绘行政许可听证、城乡规划和测绘行政处罚听证。


第三条(原则)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规划局办理事项的听证,由市规划局相关处室组织实施。分局办理事项的听证,由所在地分局组织实施。政策法规处协调各有关处室和分局开展听证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依职权召开的听证会的组织)市规划局及其分局依职权主动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5日前在其公众信息网和本市公开发行的主要报刊上发出《听证公告》,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听证人的产生办法等内容。没有社会公众自愿报名参加的,由听证组织部门定向邀请社会公众参加。


第六条(依申请召开的听证会的组织)市规划局及其分局依申请召开听证会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在提交听证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个工作日(行政处罚听证为7日)前,向听证会的参加人发出《听证通知书》。申请人、行政处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第七条(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包括主持人、听证人、听证事项陈述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和记录员。


主持人由市规划局及其分局的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是参与听证事项审查、调查的工作人员。


听证人由听证组织部门从市规划局及其分局、法制或信访机构、镇街等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或报名参加听证会的社会公众中选定,人数为2人或4人。


听证事项陈述人由办理听证事项的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工作人员担任。


行政相对人是指规划修改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行政处罚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城乡规划编制与修改、城乡规划和测绘行政许可的听证事项直接涉及其利益的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推选35名代表作为发言人,并于听证会举行前2个工作日将发言人名单报送听证组织部门。未报送发言人名单的,可由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现场推选。听证会开始前仍未确定发言人的,由听证组织部门从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中随机确定,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八条(听证通知书内容)《听证通知书》中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以及事由、依据;


(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三)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四)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注意事项。


第九条(听证程序)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核实参会人员身份、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事项陈述人陈述有关事实、审查意见或处罚建议、证据、理由


(三)行政相对人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人陈述意见;


(六)听证笔录交由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八)主持人和听证人进行合议。城乡规划编制与修改听证、城乡规划和测绘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人应当形成合议意见。合议意见提供给听证组织部门作为参考。


第十条(听证笔录)听证会应制作听证笔录,并经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主持人、听证人、听证事项陈述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其他听证参加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


(三)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事项陈述人陈述的有关事实、审查意见或处罚建议、证据、理由


(五)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六)听证人的陈述内容;


(七)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盖章的,记录员应记录在案;


(八)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第十一条(放弃听证的情形)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撤回听证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自行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得再对同一事项要求听证。


第十二条(听证回避)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的,可以在举行听证会的2个工作日前,向听证组织部门提出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申请,并载明申请回避的理由。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组织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听证延期)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申请听证会延期的,或者听证组织部门认为有必要延期,并经其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延期申请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的2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组织部门同意延期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通知听证参加人。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中止听证)在听证会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主持人和听证人合议决定中止听证的,由主持人宣布中止听证:


(一)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了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因不赞成听证组织部门从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中随机确定的发言人,导致听证会无法继续的。


因前款第(二)项情形中止听证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利害关系人再次推选发言人。仍不能确定发言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组织部门应当组织其他听证参加人继续听证。


第十五条(继续听证)听证组织部门应在听证会延期或中止的事由消失后5个工作日内继续举行听证会,并将听证有关事项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六条(终止听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或在听证过程中放弃听证的;
  (二)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终止听证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章  城乡规划编制与修改听证


第十七条(规划编制与修改需要组织听证的情形)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后,较多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市规划局及其分局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


(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


第十八条(规划编制与修改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规划编制与修改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届满前向市规划局及其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第十九条(规划编制与修改的听证组织)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职权召开听证会。


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申请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条(利害关系人的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章中的利害关系人:


(一)异议地块范围内的产权人;


(二)规划地段内,与异议地块相邻或受异议地块影响较大的产权人。


 


第四章 城乡规划和测绘行政许可听证


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需要组织听证的情形)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实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二)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四)市规划局及其分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行政许可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听证组织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第二十三条(行政许可听证会的组织)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申请召开听证会。


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职权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利害关系人的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中的利害关系人:


(一)已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并对房屋进行销售,对原规划行政许可内容进行变更的,已购买房屋的买受人;


(二)依据依法审定的同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核发后期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进行修改的,若后期与前期项目存在业主共有的权属关系,则已购买前期房屋的买受人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三)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实施规划行政许可时认为直接涉及其利益的其他相关人。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重大利益的界定)对已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并进行销售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进行修改,涉及建设用地范围、地上建筑总规模、小区出入口位置,以及各期共有和共同管理的绿地、配套设施的规模和位置调整的,应当认定为涉及利害关系人(房屋购买人)的重大利益。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申请人的配合义务)行政许可申请人在向市规划局及其分局提出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申请时,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向市规划局及其分局提供利害关系人名单,并协助市规划局及其分局通知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未组织许可听证的法律后果)听证笔录是市规划局及其分局作出行政许可的依据。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市规划局及其分局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已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但撤销该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行政许可听证时间不计入时限)行政许可听证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的时限。


听证组织部门应当自决定听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计时中止通知,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计时恢复通知。


 


第五章 城乡规划和测绘行政处罚听证


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需要组织听证的情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有《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的情形,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二)有《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的情形,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第三十条(行政处罚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三日内向市规划局及其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组织)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申请召开听证会。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听证组织部门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会。


第三十二条(未组织处罚听证的法律后果)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市规划局及其分局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规划行政许可公示听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规发〔20094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格式文书                        


 


 


附件1


 


听证公告


 


XX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定于XXXX时,在XX(地点)举行XX(事项)听证会。听证会设立听证人X人,利害关系人X人,欢迎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参加,报名时间截止      日。


报名地点:XX,联系人:X X联系电话: XX


如自愿报名人数不足,XX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参会人员。


 


 


 


XX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XXX


 


 


 


附件2


 


(单位)(规划编制与修改、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听证通知书


                     


XX(申请人或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XX(利害关系人名称):


XX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定于XXXX时,在XX(地点)举行XX(事项)听证会。听证人(听证主持人)姓名:      单位:      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规划编制与修改不选此处)你们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届时请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执本通知书,准时出席听证会。若无故缺席,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利害关系人)请你们推选委托35名代表作为发言人,并于听证会举行的2个工作日前将发言人名单报送我局(委)。其他要求听证的人员可作为旁听人列席。未按规定报送发言人名单的,可在举行听证会当日由你们现场推选委托。如果听证会开始前仍未确定发言人的,我局(委)将从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中随机抽取确定。


参加听证会之前,请你(单位)做好以下准备:


1.携带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


2.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当事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3.要求有关证人出席作证的,应将证人姓名及身份证复印件事先告知和送交本机关;


4.如需申请本通知书载明的主持人回避的,请于_______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5若无法按时出席听证会的,请在召开听证会前二个工作日通知本机关,说明无法出席的理由。本机关同意后,可延期举行听证会。


特此通知


 


 


 


XX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XXX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听证会邀请函


 


          


关于XX公司提出的XX申请,我局(委)决定于XXXX时,在XX举行听证会。特邀请您出席会议并任听证会主持人。


 


附件:1.听证会背景材料;


2.听证会议程。


 


 


XX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听证会邀请函


 


          


关于XX公司提出的XX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申请,我局(委)决定于XXXX时,在XX举行听证会。特邀请您出席会议并任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人。为保证听证会高效有序,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请您收到本通知后,就本听证事项收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为听证陈述作准备。


二、请您按时出席听证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请于XX日前告知我局(委)。


三、请您持本邀请函出席听证会。


 


附件:听证会背景材料


    


 


XX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XXX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听证会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核实参会人员身份的情况、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事项陈述人陈述有关事实、审查意见或处罚建议、证据、理由


三、行政相对人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人陈述意见;


六、听证笔录交由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附件6


 


听证会注意事项


 


一、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场纪律,自觉维护听证会秩序,进入会场应关闭通讯工具,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喧哗、吵闹;


二、听证会参加人陈述意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三、听证人可以询问陈述人,陈述人若需相互询问,应经主持人同意;


    四、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人,主持人将给予警告或责令退出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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