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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荣案,谁能解我这三点疑云?

 刘政人性本恶 2017-11-21


(一)到底什么才算是“错案”?

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初以来,法院系统就开始陆续探索并尝试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然而迄今为止,最具代表性的几个涉及错案责任问题的官方文件,都没有对“错案”本身进行界定。

尽管最高院公布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其中规定“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听证和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但是,这仍然无法回答,错案“雷池”的边界在哪里?

这直接导致了承办法官在被追究时,处于绝对弱势且十分不确定的状态,因为法官根本无法预知“追责者”将会作出何种判断,也根本无力影响、抗衡“追责者”的决断,难免让错案追究陷入“说你错,你就错,不错也错”的境地。

(二)究竟怎么才算不“玩忽”?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王桂荣在做出判决前又是向上级法院汇报,又是提请审委会讨论,甚至开庭时还邀请审委会委员旁听。

能想到的,她都做到了!实在想不出她还能再做点什么,才算不“玩忽”。司法中的责任往往可大可小,往小的说你是认识问题,往大的说就是玩忽职守,而这之间,也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

审判权作为判断权,天然就具有不确定性,谁能保证自己的判断永远正确呢?况且何谓正确?如果用后审的结果确定前案为错案,并据此推定法官存在“玩忽”,那司法豁免权还有没有存在的空间和必要?谁还敢再做基层法官?

(三)是否谁在最后谁“公正”?

二审永远比一审正确吗?再审永远比原审公正吗?一句法律格言已经说得再直白不过了——不是因为判决是正确的所以是终审判决,恰恰相反,因为是终审判决,所以是正确的。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赟也曾经说:“选择执行后审结论,并不意味着后审结论更对或更好,而毋宁说这是一种制度强制安排因此不得不如此而已。”今天的裁判者,有什么自信认为你就正确?

公、检如果不认为是犯罪,就不会公诉到法院,审委会、上级如果不认为是犯罪,就不会同意她做出有罪判决。为什么当年大家都认为是正确的,今天却成了不正确?而被追责的却只有王桂荣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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