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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从中院和审委会意见一审法官获刑,二审顾忌改发率而不纠一审错误,怎么算?

 九天御风002 2022-09-18 发布于河北

昨天发文《依据中院书面意见和审委会决定作出判决,一审法官构成玩忽职守罪获刑!》中,详尽讲述了一名被判玩忽职守罪的一审法官的刑事案件裁判过程,文后的留言区,一篇对这名法官的惋惜声。梳理概括案情如下:

1、2002年6月18日,周口市川汇区检察院指控于海哲犯诈骗罪,向川汇区法院提起公诉,时任刑庭庭长的王桂荣主审该案。经开庭审理,王桂荣认为于海哲构成诈骗罪,但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判决无罪。合议出现争议,王桂荣遂向审委会汇报该案,经讨论决定拟判决于海哲无罪。川汇区检察院提出撤诉,法院准许。

2、2002年9月13日,川汇区检察院重新起诉于海哲诈骗一案,王桂荣又作为主审人。审理前经王桂荣汇报,川汇区法院部分审委会委员参加了旁听,审理后合议庭统一意见是以诈骗罪未遂判处于海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3、川汇区法院审委会讨论时,形成了不同意见,并决定就向周口市中级法院请示。周口市中级法院书面答复,于海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据此,合议庭重新评议,一致意见是以诈骗罪判处于海哲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

4、川汇区法院审委会再次研究此案时,王桂荣汇报了中院的书面结果,并汇报中院电话口头答复系犯罪既遂,审委会讨论后同意合议庭意见。2003年1月9日,川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于海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于海哲提出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5、2007年6月27日,2007年11月29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再审该案,认为于海哲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于海哲无罪。实际被羁押2085天后,2010年9月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于海哲人民币207061.35元。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桂荣在审理于海哲诈骗案件过程中,对于海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未认真调查核实,未将书证复制件与原件核对,未发现并排除证据中的明显矛盾,根据伪证认定了错误的事实,导致案件被告人于海哲被错误追究法律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终审判决王桂荣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根据媒体梳理,这起造成了于海哲被错误羁押近六年,国家赔偿了20多万元的刑事错案事后追责中,公安方面的分局原刑警大队大队长被撤职处分,办案警官被立案侦查;办案检察官被立案侦查,检察院原检察长被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检察院批捕干警也受到处分;周口中院副院长被追究法律责任,川汇区法院的某副院长、副庭长受到警告记过等处分;公开资料显示,该案一审主审法官王桂荣,是唯一被实质追究刑责的人。

一提起平反的冤假错案给被错判者和社会公平正义造成的伤害,一致的观点都是要严肃追责当年的公检法办案人员。这个案件的裁判过程,生动的说明了为何追责难。

一个刑事错案的形成,可以说,离不开公安、检察、法院三个刑事环节的层层失守,在这三个环节的内部,又不是办案人员一个人能决定的,又涉及到办案组织成员、部门负责人,乃至上级部门的责任,可谓追一案而动全身。

即使在法院内部,主审法官的身后,是其他至少两名的合议庭成员,审判组织的上级,是十几人组成的审判委员会成员,甚至还有上一级法院的内部研究,又是一轮的内部意见研究作出的提出、审批组织和人员......

雪崩之下,没有那片雪花是无辜的,但是也应该看到,单独拿出一片雪花承担最重的责任追究,就公平合理,就能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吗?

以唯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审主审法官王桂荣为例,以上的办案过程可见,其办理这个案件不可谓不谨慎。虽然一审时提出了有罪意见,但遭到合议庭其他成员反对后,特别是审委会研究认为无罪后,还是同意了检察院的撤诉申请。

检察院再次起诉后,王桂荣专门请来了审委会其他成员到庭旁听把关,审委会出现不同意见后,又按内部流程向上级法院请示,在获得上级法院书面答复后,及时汇报给了本院审委会,最终,按照中院答复和本院审委会的决定,判决了于海哲的罪名及刑罚。

问题是,当一个主审法官拿出了自己的承办意见,将案件提交到合议庭、审委会、上级法院讨论研究后,其还需要对这些组织决定的案件的最终结果承担责任吗?要知道,按照规定,即使是主审法官,也是必须服从这些组织对案件研究结果的决定啊!

最终宣判王桂荣有罪时,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对证据和事实审核错误认定”,“对于海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未认真调查核实,未将书证复制件与原件核对,未发现并排除证据中的明显矛盾,根据伪证认定了错误的事实,”,可认定事实、核对证据,难道仅仅是主审法官的责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没有责任?审委会、上级中院研究案件,难道只研究结果,不问证据和事实认定过程?

应该看到,审理于海哲案件的时间,发生在司法改革前,那时候的法院、检察院办案过程,施行的是严格的办案审批制,有人将其总结为,审理者不裁判,裁判者不审理,很容易出现责任无法厘清的局面。

为了克服责任无法区分的情况,司法机关近些年从立法立规到司法实践层面,大力推进了“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施行了旨在落实司法责任终身制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改革已经推行数年,是否厘清了办案责任了呢?

近日,网传在一些二审法院,为了达到考核指标的二审改发率数据好看,甚至出台了硬性约束改判一审裁判结果、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内部规定,有的法院甚至要求,对于改判、发回的案件,要履行领导审批制。

很多网友看到一审法官王桂荣被判玩忽职守罪的案例时的留言是,如果没有其审理案件合议之后的一次次研究汇报,而是按照最初的研究意见宣判于海哲无罪,其还会最终被判入狱,丢了法官职业吗?

烟语君想到的是,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司法改革后,案件内部请示制度,是否还存在呢?如果二审法官发现一审裁判结果确有错误,或是程序严重违法,但却根据领导的审批意见,维持了一审的结果,一旦将来案件被再审发现是错案,又该如何厘清责任,会不会又会导致王海荣的悲剧再次发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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